无可奈何下的“自残式”维权——张海超开胸验肺案下映射出的职业

无可奈何下的“自残式”维权——张海超开胸验肺案下映射出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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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可奈何下的“自残式”维权——张海超开胸验肺案下映射出的职业无可奈何下的自残式维权张海超开胸验肺案下映射出的职业病防治的弊端    论文关键词: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 职业病防护 医学    让我们再一次回忆张海超开胸验肺案的来龙去脉,这不仅仅是了解案件,更是又一次触动我们的神经,进一步促使我们不断反思以及更好的映射出当下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软弱与无力,促使我们去寻找好的补救方法,从而治病救人,不再发生类似的悲剧。    故事开端于2004年6月,河南新密工人张海超到郑州震动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在其工作的3年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随后他感受

2、身体的不适,并怀疑是在公司的工作中得了病,于是从2007年8月为了验证自己的判断,开始了漫长的求证之路,结果验证了自己的怀疑职业病尘肺。然而,正是由于法律的弊端,使得他求助无门,因为相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只能有当地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并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其单位拒绝开具。迫于此张海超寻求信访的帮助,但郑州市职防所却做出了无尘肺0期合并肺结核的诊断。    自证无路,无可奈何下的张海超别无他法,选择了开胸验肺这一最悲壮的极端方式来验证自己的确实职业病尘肺,以此揭开大谎言,并引发了社会的大关注与强烈的反响,最终在今年7月,在相关部门督导下,郑州职防所再次

3、进行合诊,诊断为尘肺病Ⅲ期。从而才使得故事有了一个在付出极大的代价才换来的迟来的公正诊断,张海超得到了赔偿,相关部门受到了相关的处罚。    伴随着对该案的进一步了解,使我在深沉的悲痛与愤懑之后,开始不断反思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悲剧,为何当事人会选择开胸验肺这一极端的自残方式?通观对我国相关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规定,便见分晓。因该案涉及职业病,故以《职业病防治法》展开论述。    纵观《职业病防护法》洋洋洒洒,总则﹑预防﹑保护﹑诊断与保障﹑监查﹑法律责任等可谓面面俱到,细看每一条也规定的有板有眼,足见立法者的良苦用心,但这却也无法遮掩其法律上的漏洞。    何为法

4、律上的漏洞?即:法律规定的不圆满既有法律规定的领域出现了法律缺位,也就是法律应该具有的与实际却未反应之间的差距。说白了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完整。由于各种原因,诸如立法的滞后性及技术,现实的不断变化等原因以致出现,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部成文法律中,都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律漏洞。    在张海超开胸验肺案中《职业病防护法》第三十条第二与三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

5、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为强势的一方的用工单位与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能真正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吗?劳动者真的能在拒绝有害的作业下,而继续在该单位保住饭碗吗?能有更好,更健康的工作,谁愿意去做有害身体的工作呢!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6、;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看似规定的一览无遗,但用人单位真的能在巨大的利润驱动下守住这条底线?然而对违反该条进行处罚的第六十四条却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的处罚较之于巨额的利润相比,用人单位不就范才不正常呢?如此之法律规定无疑助纣为虐。更有甚之,对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

7、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及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对该两条的违反竞无任何相关处罚措施,足见该法漏洞之公开。悲乎,背起明显的漏洞对弱势劳动者保护的乏力与不足。    然而发现了问题,就要去寻找解决的路径,毕竟亡羊补牢,犹未为晚。针对法律的不充分乃至漏洞,我们首先寻助于法律解释。恰如:卡尔恩吉施所说只要解释足以回答法律问题,那么法律就远离漏洞[①]。这也道出了

8、在发现法律规范不圆满时,就先对该规范进行文意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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