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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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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十條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一、平面廣告:(略)4.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1)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應特別揭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
2、語,並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2)如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時,應揭示「本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等警語。(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應備有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供投資人查詢(如下列附表,填列注意事項如附件五),且於表格下方揭露可分配淨利益之計算基礎,並揭露於公司網站。配息組成項目月份每單位配息可分配淨利益÷配息本金÷配息201X年月201X年月(4)前述(1)~(3)應揭露於基金所有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簡式公開說
3、明書或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但(3)得以揭露投資人查詢方法或途徑為之。(5)除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外,應於交易前進行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告知,並取具其簽署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聲明已充分瞭解此風險。(6)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將上述事項納入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以下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
4、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一、平面廣告:(略)4.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揭露:(1)當基金得以其本金支付配息時,應特別揭示「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並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2)如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時,應再特別揭示「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等警語。(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應備有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之股利及支付基金行政管理費用之相關資料(如下列附表)供
5、投資人查詢;並揭露於公司網站。配息組成項目月份每單位配息可分配淨利益A/配息(A+B)本金B/配息(A+B)201X年月201X年月(4)前述(1)~(3)應揭露於所有基金之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簡式公開說明書或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中,且應於交易前進行風險告知,除投資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外,並應取具其簽署已充分了解此風險之文件。(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並應列入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項目。(以下略)一、本條項所稱行政管理費用係指該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為維持用語一致性,爰參照基
6、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修正第一、4.(2)點。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9月17日金管證投第1020035252號函說明二指示,公司應將可分配淨利益之計算基礎附註揭露於表格下,爰修正第一、4.(3)點。三、投信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第一、4.(4)點於基金所有銷售文件揭露(1)~(3),惟有關配息組成項目表之揭露,得以提供投資人查詢方法或途徑為之。四、有關應於交易前進行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告知作業乙節,除取具投資人簽署之書面外,對於透過網際網路、語音或傳真進行交易者,應遵循該交易方式內部控制規範為之。
7、五、有關上函說明五基金配息前雖未扣除行政管理費用,但配息確未涉及本金之認定,係指基金依其配息政策或其他方式於配息前已保留或先扣除相關費用,基金不因配息而有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虞者,不適用本條規範,併予敘明。附件五配息組成項目表填列注意事項一、每單位配息:指基金每單位當期獲配之金額,單位為「元」。二、【可分配淨利益÷配息】及【本金÷配息】等欄位,以百分比「%」列示。三、可分配淨利益1.可分配收益項目之範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信託契約約定,境外基金依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載。2.可分配淨利益為可分配收益扣除基金應負擔相關成
8、本費用,但不包括未實現資本利得。3.資本利得應否扣除未實現之資本損失,悉依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4.對於當期未被分配之收益,遞延至次一年度發放者,於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未載明分配項目限於當期(指當月或當年度)收益或已載明可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者,計入可分配淨利益。例:本基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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