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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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监字〔2017〕16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我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14号)要求,2017年,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应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我省长江经济带551家化工企业及25个化工园区(名单见附件)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辖区

2、内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化工园区于2017年10月1日前,建设规范化排污口,设立标志牌,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等工作。应安装的监控因子须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等,并与环保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省污染源监控平台稳定联网。对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长江经济带化工园区,应在污水处理厂建成试运行期间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二、对我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污水处理厂的安装、联网等工作,暂按现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管理。确保我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三、为确保如期完成我省长江经济带

3、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省环境监察局自2017年8月起,对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进度每月调度一次(模板见附件3)。各地应明确名单中每个化工园区、每家化工企业及每个监控点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时限,倒排工期,确定企业责任人和环保部门督办人,实行销号管理。对逾期未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或者不与环保部门联网的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地方环保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而且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要依法顶格处罚。省厅将对上述工作

4、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导。四、请各地于2017年8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确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安装、不具备安装条件等情形的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上报省环境监察局,由省环境监察局组织人员统一审核确认。具备安装条件但暂时不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应书面承诺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的时限;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技术条件的,需提供市级环保证明、监察笔录等正式盖章文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1.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在线监控(测)设备检测限的;2.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4.已经注销

5、或关闭的企业。联系人:江西省环境监察局李艳梅彭维佳电话:(0791)8686614286866762附件:1.我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名单2.我省长江经济带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名单3.我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进度调度表(模板)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6月8日(此件依申请公开)抄送:省环境信息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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