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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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评函〔2018〕12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公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3—为做好过渡时期我厅负责的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市、县

2、(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一、验收范围。按现有审批权限由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我厅负责。其他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主验收。二、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向我厅提交《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及《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我厅受理后,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明确所验收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合格。三、验收重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建成情况及运行效果。四

3、、2017年10月1日之后已完成自主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向环评审批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材料,由审批部门明确其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是否合格。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修订实施后,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4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3—附件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社会机构统一信用代码环评批复文号审批时间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地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

4、施声明: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我/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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