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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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环监行罚〔2016〕23号企业名称:江西榕昌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60900210005552组织机构代码:68090679-6地址: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明光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厅于2016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单位总排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COD值为67mg/L,总磷浓度为9.4mg/L,总镍浓度为0.6mg/L,均超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一级B标准。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

2、5月12日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厅于2016年6月27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6年7月25日,我厅收到你单位递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称在2010年建厂之初,本单位未有处理重金属的能力,随着开发区发展规模壮大,园区内增设了电镀集控区,但因入园相关的电镀企业没有严控达标排放,将电镀镍废水排入污水管道进入厂区,造成了此次镍严重超标

3、;同时因为开发区内洗涤企业未设置排放预处理装置,将大量洗涤废水排入管道,导致总磷超标;COD值确实超标,经过整改后第二次抽检结果已达标。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厅经审理查明,你单位承认了外排废水中COD超标的违法事实;电镀集控区的增设和.洗涤企业未安装预处理装置并不能成为免除你单位因总镍、总磷超标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但考虑到因为当地政府的原因在工业园区引进电镀集控企业,对你单位的污水处理能力产生了一些影响,我厅依法酌情减轻对你单位的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4、、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我厅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八万二千一百五十二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开户银行:南昌市建行孺子支行账号:36001050130050000579(注明代码:3440100065、301

5、82)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保部或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9月1日抄送:宜春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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