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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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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确保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对于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即将展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各路专家和媒体关注、议论较多的是土地流转可能带来的好处,及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这样的讨论呈现出某些令人担心的倾向,人们不能不慎重地考虑一个问题:土地流转的权利,究竟在谁之手?农民处置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权利,即流转的权利,当然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古人早就说过,"财币欲其行如流水",经济学也讲,没有交换,商品的价值就实现不了。政府允许农民在更大范围自由地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自然可以提高土地对农民的价值,使土地真正变成一桩能够带来较
2、高收入的资产。与此同时,目前乡村的景况也需要赋予农民以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更大权利。比如,农民人均耕地本来就少,村集体在承包土地时又要做到肥瘦搭配,结果,每家面积不大的土地被分割成多块,凭空增加了农民的耕种成本。又比如,不少农民长年外出经商、打工,甚至在城镇定居,成为新市民。如果他们享有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充分流转权利,就可以使土地转移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手中,从而实现承包者利益最大化及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所有这些必要性都以下面的法律事实为前提: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的权利在农户手中。土地是否需要流转,如何流
3、转,流转给谁,只能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己决定,任何人和机构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农民作出流转的决定。哪怕这一决定表面看来可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甚至可能给农民带来好处,也同样是不能接受的。这也正是本次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宗旨所在----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以增强农民抗衡任何其他人和机构的能力,包括抗衡其他人、公司,也包括抗衡村集体和地方政府。改革是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地位,自然也意味着强化农民在决定土地流转方面的主
4、体性地位。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增强了,自然意味着由农民自己来决定土地的流转。然而,目前很多议论似乎忽略了这一点。普遍的观点认为,目前土地过于分散的状况阻碍了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推进,这种分散经营的生产方式,难以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也无法与大市场全面对接。因此,一旦土地可以流转,未来可能会出现摆脱小农经济、走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的前景。用这样的逻辑讨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是令人担心的。赋予农民以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理论上说,就是强化分散的农户土地占有格局,更有效地维持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基本含义就是土地在法
5、理上的分散占有与经营,这是由土地制度改革的性质所决定的。小岗村的创新及后来大范围确立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就是由集体迷信向小农经济的回归。过去三十年来政府对土地经营承包制度的每一步完善,都可以说是在逐渐强化小农经济的地权基础。当然,这只是改革必须设定的合理的地权配置初始状态,是合理的土地配置的起点,而不是终极状态。实际上,只要设定了这样一个初始状态,以农户分散占有土地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格局完全有可能发生变化。因为,部分农户可能出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给其他农户或商业资本,部分农户可能自行联合形成合作社,从而形成某种规
6、模经济。假如人们准确理解本次土地改革的根本性质----赋权,就不会匆忙地谈论集约经营的前景,而是对未来土地配置格局前景保持一种开放心态。因为,权利扩大了的农民究竟会怎么处理其承包经营权,现在无人知晓。但如何处理,只能完全交给农民自己来决定。因而,集约经营不是必然性,只是一种可能性。土地配置可能仍然维持目前的格局,因而可能并不经济。但重要的是,享有权利的农民依据自己判断作出的任何决定才是有效率的。过去若干年,凡是存在土地流转之必要的地方,农民早就已经拿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这样的流转确实增进了交易双方的福利。但
7、同时,很多地方政府或村集体为了政绩,强迫农民集中土地从事某种生产,或强行将农民土地流转给商业资本,这样的流转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并且确实带来了人们所担心的土地流转的恶果。经济学的效率以双方自愿交易为前提,由地方政府或者村集体强行代替农民作出流转决定,根本就没有效率可言。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村集体习惯于代替农民进行决策。本次土地改革以赋予农民更为充分权利的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自己,尊重农民,尊重农民处置土地的权利。关于土地流转的讨论和决策,也必须以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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