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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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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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渝国土房管〔2014〕799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农委、农业局、农办: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17—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127号文件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

3、产的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127号文件要求对设施农用地进行核实备案和监管执法,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下列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二、积极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4、(一)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17—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鼓励通过使用预制构建、活动板房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降低土地复垦难度。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四山”管制区内兴建农业设施,应严格按照《重庆市“

5、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渝府令第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基本农田保有量占耕地总量80%以上的区县(自治县)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相互联合,共同兴建农业设施,提高使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二)明确设施农用地

6、管理方式。—17—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三)设施农用地规模控制标准。设施农业项目达到附件1、2规定的最小规模,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

7、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面积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10亩。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12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设施农用地由现行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农业设施用地具体按以下程序申请备案后使用。(一)经营者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17—经营者根据设施农

8、业拟建设情况、承包地流转情况以及与土地所有权人达成的意向性约定等,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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