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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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日本学说及判例多围绕商法、国际海上物品运输法的规定探讨提单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提单的物权效力,其实质为证券的交付具有占有移转货物的效力,依提单交付所取得权利及物权变动等,依据的是证券外形成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关于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存在着代表说、绝对说和物权效力否定说等诸多学说,目前支持绝对说的学者众多。提单的债权效力,是承运人与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托运人。日本判例和学说多集中于提单的要因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的理解分歧上,存在着偏重于要因证券性的学说和偏重于文义证券性的学

2、说,众说纷纭。近来则出现抛弃性质论、转而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视角阐释提单债权效力的学说,值得肯定。所研讨案例,既不涉及提单的债权效力,亦不涉及提单的物权效力。..关键词:提单物权效力债权效力引言日本《民法》第469—  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日本学说及判例多围绕商法、国际海上物品运输法的规定探讨提单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提单的物权效力,其实质为证券的交付具有占有移转货物的效力,依提单交付所取得权利及物权变动等,依据的是证券外形成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关于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存在着代表说、绝对说和物权效力否定说等

3、诸多学说,目前支持绝对说的学者众多。提单的债权效力,是承运人与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托运人。日本判例和学说多集中于提单的要因证券性和文义证券性的理解分歧上,存在着偏重于要因证券性的学说和偏重于文义证券性的学说,众说纷纭。近来则出现抛弃性质论、转而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视角阐释提单债权效力的学说,值得肯定。所研讨案例,既不涉及提单的债权效力,亦不涉及提单的物权效力。..关键词:提单物权效力债权效力引言日本《民法》第469—473条规定了指示债权、无记名债权等,且在其第86条第3款规定了作为证券型债权的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

4、。日本《商法》第516—519条亦规定了有价证券的一般规定,且在其第767条以下对提单(船运证券)作出了规定,同时在第776条规定提单准用第572—575条及第584条关于陆路运输的“提货单”(货物引换证)的规定。〔1〕另外,日本《国际海上物品运输法》第6—9条等对提单亦作了规定,同时在其第10条规定《商法》第573—575条、第584条及第770—776条的规定准用于《国际海上物品运输法》上的提单。本文主要围绕日本商法上的规定,对提单的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作一学说和判例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尝试回答本次国别研究中设定的若干议题

5、。〔2〕一、关于提单的物权效力所谓提单的物权效力,是指就货物的处分,证券的交付与该货物的交付具有同样的效力,即具有占有移转的效力。〔3〕也就是说,提单的物权效力,仅指证券的交付与货物的交付具有同一效力,其物权效力乃是形式上的效力。而据此所取得的权利是什么,以及产生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与提单的物权效力并不直接相关。依提单交付所取得的权利及物权变动等,依据的是证券外形成的实体法律关系而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之情形,就买受人的所有权取得而言,因证券的交付而具有了所有权移转时的对抗第三人效力(第178条);而在质权设定合同中,货物上

6、的质权,因证券的交付而成立(第344条),并因其持续占有而具备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第352条)。〔4〕提单下的货物被置于承运人的占有保管之下,为了快速回收资金而出让或设定担保等,在途运输物的交易也显得十分必要。但是,日本《民法》规定了以交付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对抗要件(第178条)和质权的成立要件(第344条),对于处于空间移动状态的货物而言,要构成此处的“交付”并不是很容易。即使采取日本《民法》第184条规定的“指示交付”方式,亦需要由出让人对直接占有人为积极的“指示”才可能构成移转占有。因此,为促进交易的迅捷,日本《商法》第

7、575条为此规定,“交付提货单于凭提货单得以受领运输货物权利之人时,就运输货物上行使权利的取得,其交付与运输货物的交付具有同一效力”。也就是说,就货物所有权、质权等的取得,提货单的交付发生与货物自身的转移占有同样的效力,并因此被称为“提货单的物权效力”,这一立法技术有效地克服了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权移转及质权设定的障碍,使得物品的处分变得更为容易。〔5〕与此同时,日本《商法》第776条规定了提单准用第575条的规定,因此,提单也就具有了第575条意义上的物权效力属性,提单的交付具有物品交付同样的效力。但是,关于该物权效力的法

8、律构成,日本学界亦存在不少讨论,这里结合日本判例对主要的学说作一简单的介绍。1.代表说(相对说)代表说认为,以承运人直接占有货物为前提,提单持有人依其返还请求权就货物成立间接占有,该证券可以说是代表了承运人占有的货物,但与民法第184条不同,并不遵循一般的间接占有移转规则,无需依日本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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