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於20 年 月 日或之前把A B ;C D 以及E F 關於事實方面的證人陳述書送達對方(各方)/互相交換。5.原告人/被告人須於 天內把所有向警方作出的陳述書的/向勞工處作出的聲明的文本一份送達對方(各方)。附件H第4頁6.原告人/被告人須於 天內/於20 年 月 日或之前把A B 及C D 關於法律責任的報告送達對方(各方)/互相交換。
4、至於此等報告可否接納為證據,將於審訊前的覆核/由主審法官作出裁定。或:除職業安全主任的報告及/或職業安全主任的口頭證據外,不得以書面或口述方式提出關於法律責任的專家證據。7.原告人/被告人須於 天內/於20 年 月 日或之前,把與下述事宜有關的文件清單([藉宗教式/非宗教式誓章核實])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各方)。8.原告人須於 天內/於20 年 月 日或之前把下述專家的醫學報告送達對方(各方)。A B 醫生C D 教授E
5、 F 醫生附件H第4頁9.被告人須於 天內/於20 年 月 日或之前把下述專家的醫學報告送達對方(各方)。A B 醫生C D 教授E F 醫生10.每方僅限依賴一/兩位骨科/腦科/眼科/心臟科/產科/婦科/精神科/心理學顧問醫生的醫學證據。11.各方須共同延聘一位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復康專家/護理顧問/建築師/測量師,而其撰寫及各方同意的報告須在審訊前的覆核/審訊前不少於7天之前遞交予法院。12.關於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