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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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0月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提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质量,规范和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工作,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高管理人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下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下称《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佛山两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

2、章管理人名册编制第一条本院根据全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编制佛山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条件成熟后编制个人管理人名册。第二条本院设立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31—(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本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庭的人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人员、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监察部门人员组成。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召开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决议经全体评审

3、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本院不受理异地中介机构提出的申请,但异地中介机构在佛山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由本院在需要编制管理人名册时依本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四条本院实行管理人入册考试制度,以通过入册考试作为申报入册的条件之一。拟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均可派出三名以上从业人员参加本院组织的管理人入册考试,中介机构以参加考试的全部人员平均分为单位入册考试得分。第五条参加管理人入册考试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通过考试的成绩八年有效,

4、但连续三年未在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中执业的,成绩三年期满后失效。第六条入册考试在本院编制年度管理人名册前进行,考试命题、评卷由本院委托第三方进行,考试的有关事项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七条中介机构申报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条件:—31—(一)属于在佛山辖区范围依法设立并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三年以上,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二)已参加本院组织的管理人入册考试,通过考试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三)最近三年内曾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聘请从事破产清算工作;(四)最近三年以内没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

5、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等重大不良记录;(五)承诺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中介机构具有《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报或被编入管理人名册;其从业人员具有该条情形的,不得参加管理人入册考试或作为破产案件承办人。第九条确定管理人名册实行综合评分制,申报入册的中介机构以评定标准计算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编入。符合申报条件但经评审未实际入册的中介机构,自申报入册时起三年内经评审程序以综合评分从高到低作为本院需要时的递补机构。第十条编制管理人名册年度的入

6、册中介机构数量和类别、评分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向社会公布。—31—第十一条管理人名册有效期八年,每两年考核一次。本院增加或减少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依本办法进行。第十二条本院编制管理人名册的程序:(一)公告申报入册的有关事项:1.管理人申报条件;2.应当提交的材料;3.评定标准、程序;4.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5.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6.本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二)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报人三日以内补正。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评审范围。

7、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不纳入评审范围。(三)初审: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每位评审人员结合评定标准评定其综合分数,其平均分数即为申报人最后得分。(四)公示初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综合分数的高低按入册数量1:1.2的比例确定进入候选名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确定初审名册,并向社会公示—31—入选中介机构综合得分及其通过入册考试的从业人员,公示期十天。公示期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本院提出实名书面异议。(五)复核: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

8、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报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经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将申报人从初审名册中删除。删除后不够入册数量时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决定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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