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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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则(试行)(2007年12月1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督促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清算组被本院依法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应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条 

2、管理人应在被指定后两日内接管债务人的有关财产和资料,办理好交接手续,妥善管理、保管,并制作交接清单向法院报告接收情况。   管理人非因清算工作需要不得使用债务人财产。   第三条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在十日内按照债务人的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向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书,向债务人发送履行债务通知书。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异议或不履行债务的,管理人应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职工或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认可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诉讼的,管理人应依法参加诉讼。   第四条 管理人应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十五日内做好债务人内部

3、管理事务的方案以及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的方案报法院审查备案。管理人不得将与清算工作无关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开支。管理人应按照节约开支的原则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费用开支情况,由债权人会议审查,接受法院的监督。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依法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该费用以管理人履行职责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   第五条 管理人应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真实状况,准确界定债务人财产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制作好《破产人财产状况报告》。   第六条 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根据债务人

4、财产情况拟定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及时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可对破产财产采用何种方式变价、拍卖不成如何降价处理等问题提出建议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管理人依法聘用工作人员并从破产财产中支付费用的,应报法院审批并报债权人会议审查。   以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可自行从本院管理人名册中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履行职责并报法院备案,所需费用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以清算组为管理人的,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履行职责应由法院通过随机方式选定,所需费用从

5、破产财产中支付。   管理人聘请拍卖机构一律由法院通过随机方式选定,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确认、部分确认或不确认债权的结论,并书面通知债权人,部分确认或不确认债权的应说明理由。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确认的应编制成债权表,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部分确认或不确认债权属于对申报的债权有异议,不编入债权表,另行制作表格交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也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将无异议的债权编制成债权表提交人

6、民法院裁定。   对于逾期申报不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编入债权表的债权,应另行编制债权表并交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应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并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结果为准。   第九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先报法院审批。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上述行为如未由法院审批并实施,由管理人列入财产管理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报告人民法院决定审批或交由债

7、权人会议表决,设债权人委员会的,同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条 管理人经过清理债务人财产,发现债务人存在被宣告破产事由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十一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参加会议,接受债权人的询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清算工作情况,包括破产人财产状况、债权申报审查情况、财产清收情况,管理人报酬及费用支出情况,提出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交债权会议审核和表决。   管理人可以在会议上提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建议交债权人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管理人应在全部破产财产变现后,

8、根据是否有财产分配的情况,及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或提出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时,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如果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十三条管理人应积极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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