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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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  民国时期的法律家群体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法律家们在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实的过程中,其研究触角已经涉及到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其理论思维已经将纯粹的西方法治理想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但其主要的学术观点往往是不统一甚至是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正是这种开放性的研究视野和强烈的关注现实法制的学术责任,法律家们以自己的法律知识背景,或著书立说、成一家之言,或投身现实、矢志司法实践,或兴办学

2、校、培养法律人才,为民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司法改革与法律发展、以及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等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一笔宝贵财富。法》,起草完成后交由张继等九人组成的特别审查会审查,又交付王有兰、王正廷、赵士北等九人的法律审查会修改。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许多学习法律的人士担任了临时政府的要职,如王宠惠为外交总长、伍廷芳为司法总长、陈锦涛为财政总长、宋教仁为法制局长、居正为内务次长等,同时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构参议院的议员中也多有学习法律的人士,如王正廷、汤化龙等,他们对于推动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立法为例,南京临

3、时政府成立之初,设法典编撰会,会长由法制局长宋教仁兼任。在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行为中,专业的法律人士又通过具体主持政府部门工作来实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促进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如,毕业于耶鲁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并获清“法政科进士”的陈锦涛主持财政部,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暂行则例》、《海外汇业银行则例》、《兴农银行则例》、《庶民银行则例》、《惠工银行则例》、《贮蓄银行则例》等,体现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对于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实现“法律制袁”目的,1913年4月第一届国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天坛宪草”。宪法起草委员会委

4、员中有吕志伊、李国珍、伍朝枢、汪荣宝、孟森、张耀曾、曹汝霖、朱兆莘等人,他们都有海外的法政学习背景。在北京政府时期,法律人士参与起草或议决的重要法律还有伍朝枢、汪荣宝等起草的《大总统选举法》、严复、王世澄、程树德等起草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王世澄、程树德等起草的《中华民国约法》、余綮昌、黄右昌等起草的《民律草案》等。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王宠惠、胡汉民、居正等都担任了立法和司法机构的重要职务,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工作。如,王宠惠主持起草了1928午的《刑法》;同年,王宠惠被聘为国民政府民法起草委员会顾问,直接将自己的民法思想融入到民法草案中。王宠惠、戴季陶等

5、在1929年—1930年主持起草了《民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由王宠惠主稿,胡汉民、吴敬恒、于右任、孔祥熙、邵力子等参与起草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一些行政法也是在胡汉民、居正、张知本等人的主持下制定的。其中,1928年胡汉民出任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后,为“六法体系”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1932年孙科接任立法院长以后,致力于法律的制定工作,到1948年11月为止,在他的主持下制定颁布了《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同时大力修正民刑各法,为“六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期间,

6、1933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立法院长孙科为委员长,吴经熊、张知本为副委员长,史尚宽、楼桐孙、黄右昌、陈茹玄、吕志伊等三十七人为委员,戴传贤、伍朝枢、王世杰、覃振为顾问。1934年宪法起草完毕后,又组成了史尚宽、马寅初、吴经熊、郗朝俊、吕志伊等三十六人为审查委员。实际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基本上是由吴经熊主稿。王世杰在任法制局局长期间,延揽北京大学、朝阳大学的法学家,积极制定民刑实体法及程序法。此外,著名的朝阳大学毕业生、后留学日本的荆磐石博士被南京国民政府选派以法律专家身份代表中国政府参与《联合国宪章》的起草。云尽符立法之原意,要亦不中而不远。

7、”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公布后,刑法学者郗朝俊撰写《刑法原理》一书,他在说明写作目的时指出,该书的内容分为三点:一是讨论刑法的根本原理,二是阐明现行刑法的真正意义,三是参酌文明国刑事立法例。关于第二点,郗朝俊认为:“凡一法令,各有主义,主义不同,意义自异。故同一文字,又宜扩张解释者,有宜狭小解释者。本书就现行法意之所在,说明真意之如何.”[5]郗朝俊认为自己的解释,是将相近的法条汇集在一起,同时将《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实行以来的相关学者的解释、大理院的判例统统列出,以便于比较现行刑法的优劣。同年《中华民宪法草案》公布后,立法院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

8、书》,孙科在序言中认为,宪法宣布以来已经引起国民的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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