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历史与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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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设仲裁法院:历史与当代[内容摘要]常设仲裁法院的建立是国际仲裁发展中的里程碑,在历史上曾发挥了意义深远的作用,但一度陷入低谷。中国是《海牙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与该法院的关系也有一段曲折。法院现已获得了在联合国大会的观察员地位,将其工作纳入到联合国和平解决争端的体系中去;新制订的更具灵活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规则,使其具有更广泛的管辖权,为法院仲裁及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作用的发挥开拓了前景。[关键词]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国际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Abstract]Itilestoneduringthedevelo

2、pmen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nentCourtofArbitrationesandthenplungedintothebottomofitscause.AsoneoftheoriginalPartyStatestotheHagueConventions,ChinaresumeditsnormalrelationshipanentobserverstatusattheUNAssemblyandintegrateditselfintotheUnitedNationssys

3、temofpeacefulsettlementofinternationaldisputes.Itsneanceinthefuture.[KeyanentCourtofArbitration,Arbitration,InternationalLaentofInternationalDisputes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至今已走过了一个世纪的历程。本文拟回顾它的建立和发展历程,阐述其与中国的关系及其最新动态和发展前景。一、常设仲裁法院的建立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当事国

4、把争端交付自己选任的仲裁者解决争端,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以法律方式解决争端的方式。它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仲裁远在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就已出现,在封建制的欧洲初期曾经采用。[1]近代仲裁的发展则是从1794年以美国国务卿杰伊得名的“杰伊条约”(TheJayTreatyof1794)——《美英友好、商务和航海总条约》开始的。该条约对两国间多年来处理争端所积累的经验做了总结,规定了提交混合委员会仲裁的制度。仲裁制度在1872年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TheAlabamaCl

5、aimsArbitration)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具体发展。[2]历史上,仲裁职务由仲裁人行使,它可由一个仲裁人或一个团体执行,也可以由几个仲裁员组成法庭的形式共同行使,在这方面当事国有充分的自由。由于仲裁人的选任和组织方式没有一定的规则,在国际仲裁制度的运用上为争端当事国带来若干困难,于是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制订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TheHagueConventionforthePacificSettlementofInternationalDispute)中做出了建立常设仲裁法院(Pe

6、rmanentCourtofArbitration)的规定。次年,常设仲裁法院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这是标志着国际仲裁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对原公约予以修订(从原来的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修订为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根据修订后的《海牙公约》,常设仲裁法院设立的目的是:“便利将不能用外交方法解决的国际争议立即提交仲裁。”自1913年以来,常设仲裁法院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ThePeacePalace,由卡内基捐赠的国际和平基金建造)。该处为国际法学院(HagueAcademyofInte

7、rnationalLaanentCourtofInternationalJustice)和它的继承者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的住址。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机构是:(一)国际事务局(InternationalBureau):作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由秘书长和其他官员组成,负责该院的联系事项,保管档案并处理一切行政事务。(二)常设行政理事会(PermanentAdministrativeCouncil):由各缔约国驻海牙的外交代表和荷兰的外交部长组成,由荷兰外交部长担

8、任主席。理事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国际事务局的工作,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决定仲裁法院可能产生的一切行政问题,管理事务局官员及雇员的任免或解职事宜,规定薪金和监督开支,就该院日常工作、行政工作、经费情况等向各缔约国提出年度报告。.L.编辑。(三)仲裁法院:事实上仅是一份仲裁员名单,由每一缔约国至多选定四名公认精通国际法问题,享有最高道德声誉,且愿担任仲裁职务的人,作为该院仲裁员,列入该院一项名单中。这项名单由事务局通告各缔约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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