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国际并购的法律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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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企业境外(国际)并购的法律操作程序(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周亚楠律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作为经济发展纽带的资本全球化更是有增无减。我国的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的比例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近来,我国境内企业明显加快了境外投资的步伐,境内企业在投资的规模和领域都较此前有了大幅的增加,加上我国政府积极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使境内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完备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但对比发达国家我国的境内审批程序尚显复杂,并且关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令人眼花缭乱,不利于企业在第一时

2、间实现并购。我国企业的类型众多,从不同角度区分则有: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等类别。而企业的类型、投资项目所在国、投资数额、投资领域、投资方式、交易结构、是否用汇等都将对投资项目的国内法律操作程序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国际并购的国内法律程序为一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本文主要以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在国内所涉程序展开,但由于不同的投资项目所涉程序有较大差异,因此笔者仅就国际并购中通常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主要程序作以介绍。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目前,涉及国有企业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3、较多,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特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136家企业集团总公司,不包括其所属一级子企业、二级子企业等。地方国有企业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委托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但是,据了解目前国资委对其监管的中央企业有从严的趋势,因此根据不同的项目对中央企业一级子企业、二级子企业等是否需要向国资委报告应谨慎操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

4、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故国有企业的进行重大投资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

5、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综上,中央企业的境外收购活动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之前需要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报送国资委备案或审核。但是,对于中央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参股的一级子企业及二级子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暂时无需申报。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境外投资

6、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上述两类之外的项目无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一)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二)中方投资额3000

7、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三)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中央企业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

8、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制作、报送备案材料。(四)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此类投资项目由于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比较特殊,故对此予以特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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