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的随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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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讨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的随想论文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的随想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的随想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上学原理》(康德)、《自然法权基础》(费希特)、《法哲学原理》(黑格尔)。也有同时跨越于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这两大领域的法学理论家,比如德国的萨维尼,他阐述的历史法学属于法律哲学;但他对于法律解释理论、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是对法律科学的重要贡献。到了20世纪,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都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图景。在法律哲学领域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的分野    依照制度,“法学理论”构成了“法学”这个“一级学科”之下的一个“二级学科”。

2、但是,关于这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理由。在法学教科书中,找不到一本教材叫做“法学理论”。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从业者,则习惯于把这门学科称为“法理学”——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以“法理学”命名的教材或著作比比皆是。  把“法理学”视为“法学理论”的代名词,也许是可以成立的。但它同样没有解决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理由。因为,当前流行的各种版本的“法理学”,几乎都是若干理论板块(法的概念、法的历史、法的价值、法的运转、法与社会等)的简单堆积,也很少有人深究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逻辑关系。  近几年,在深思“法学理论”的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一些学者又把关注的焦点聚集在“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

3、理由上,并由此引发出多种不同的观点。比如,有学者相信两者是一回事,即法理学就是法哲学;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各有自己的研究领域,是可以截然分开的两码事;还有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是种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等等。  其实,单从字面上看,“法理学”之“理”与“法哲学”之“哲”,在汉语中都是含义宽泛的术语。比如,传统中国有“理学”,后来还有“新理学”。但传统中国却无“哲学”这个概念,更无“法哲学”概念可言。概而言之,“哲学”是一个西方传来的概念,“理学”倒是一个中国本土的范畴,二者分别出自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如果仅仅通过词义上的辨析来厘清汉语中“法理学”与“法哲学”这

4、两个概念的关系,并进而为“法学理论”学科找到一个相对确定的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恐怕将难以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同时也很难在短期内达成一个普遍认同的基本共识。  当然,通过其他的路径来深入细致地探讨“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也许都会推进学术界对于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比如,从学术史的角度、“知识考古学”的角度、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等等。但是,通过从价值与事实二元划分的认识论这种更古老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法学理论”的内容到底包含了什么,或许能够更有效地理解“法学理论”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  简单地说,所谓“法学理论”,就是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理论,也可以简称为“法理学”或“理论法学”。在本

5、文看来,它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  法律哲学关注的对象是法的应然理由,即“法律应当是什么”。研究法律哲学的基本策略是价值分析。有关法的本质理由、本位理由、伦理理由、价值理由;有关自然法、上帝法、神法、人法的理由;有关天理、天道的理由;有关权利、正义、自由等等之类的理由,也包括女性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等等西方后现代主义法学关心的理由。总之,只要涉及到“法律应当是什么”,都可以归入“法律哲学”的范围。对于这一类理由的探讨,没有终点,也不大可能获得某种“科学”的结论。研究这些理由的目的和作用在于,通过反复的交流与不断的对话,有可能促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内达成

6、共识。  法律科学关注的对象是法的实然理由,即“法律是什么”。法律科学的研究立场是价值中立,坚持实证主义的或科学主义的研究路径。这里的实证主义既可以是逻辑实证主义,也可以是经验实证主义。从逻辑实证主义出发,可以获得关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理由的认识。这部分内容,大致可以归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围。经验实证主义关注的主要是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现实主义法学和各种交叉科学研究,比如:法律与科学技术、法律与经济发展、法律与生态环境等。“法律科学”的研究大致可以获得一个实证作用上的“科学”结论。  概而言之,作为“法学理论”的研究对象的“法”,既是

7、一个价值理由,也是一个事实理由。关于“法”的价值理由的研究,构成了形形色色的“法律哲学”。关于“法”的事实理由的研究,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法律科学”。两个方面的整合构成了“法学理论”或“法理学”这个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    法律哲学的历史与法律科学的历史    法学理论从横向上划分为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从纵向上可以分成两条线索:法律哲学的历史与法律科学的历史。通过对这两条历史线索的清理,可以对法学理论的源流获得一个更加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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