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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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论文用一个意指一套共同的思想体系主宰了一个时代的称谓去命名这个时代,始终会隐含有某种误导性。如果我们采用这种方法去命名一个像18世纪那般混乱动荡的时代,那么毋庸置疑,我们一定会扭曲当时历史的本来面目。用“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orAufklarung)这个称谓把下述两个脉络的学者──一方面是从伏尔泰(Voltaire)到孔多赛(Condorcet)的法国哲学家,另一方面则是从孟德维尔(Mandeville)、经由休谟和亚当·斯密、再到埃德蒙·伯克(EdmundBurke)的苏格兰和英格兰思想家──笼而统之地归在一起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要掩盖他

2、们之间的差异,因为从这些学者对19世纪的影响来看,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与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表面上的相似性相比要重要得多。尤其是就大卫·休谟而言.freel)精神来解释英国人的传统、制度和理念的;在本文的讨论中,我将把这种建构论的知识主义简称为唯理主义(rationalism);一如我们所知,这种唯理主义乃是与一个试图设计出一种新的中央集权政府结构的专制国家的氛围完全投合的,但是却与那种最终只在英国被保留下来的较为古老的传统完全背道而驰的。事实上,17世纪对于英吉利海峡两岸来说,都是一个由这种建构论唯理主义所支配的时代。弗朗希斯·培根(FrancisBacon)和托马斯·霍布斯(Tho

3、masHobbes)同笛卡尔(Descartes)或莱布尼兹(Leibniz)一样都是这种唯理主义的倡导者——甚至连约翰·洛克(JohnLocke)都不能完全不受这种唯理主义的影响。这种唯理主义乃是当时产生的一种新现象,因此我们绝不能把它与那种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的也被称之为rationalism(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混为一谈。对于唯理主义者来说,理性不再是一种当真理凸显出来的时候认识真理的能力,而变成了一种从明确的前提出发进行演绎推理而达致真理的能力。2那种较为古老的传统,亦即此前的自然法理论家所代表的那种理性主义,在英格兰主要是通过那些伟大的普通法法学家的著作──尤其是埃德沃德·科克爵

4、士(EdanNature)一书的第二部份中找到。尽管休谟的这部著作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人们却在今天普遍承认这部著作是他所取得的一项最伟大的成就。当然,一如我们所知,休谟又于1742年开始撰写《道德、政治和文学论文集》(Essays,Moral,Political,andLiterary)、并且为了用一种更为简洁且更为通俗的形式重述那些观点而于1751年又出版了《道德原则的研究》(EnquiryconcerningthePrinciplesofMorals)一书、后来还撰写了《英格兰史》(HistoryofEngland)一书;尽管这些著作都对《人性论》中的原有阐述做了某些改

5、进而且在传播他的思想方面也比《人性论》更为有效,但是它们却没有增加什么新的内容。当然,休谟主要是因为他所提出的知识论(theoryofknomanuelKant)努力要解的那些问题的作者。但是,对于休谟来说,首要的任务从一开始就是要建立一门有关人性的一般学问,因此,对于这样一门学问来说,道德学及政治学同知识渊源是同样重要的。在伦理学和政治学领域中,就如同在认识论(epistemology)领域中一样,休谟可能也唤醒了沉睡在“教条之大觉”(dogmaticslumber)之中的康德。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康德,以及另外两位伟大的德国自由主义者即席勒(Schiller)和洪堡(Humboldt

6、),要比后来的德国人更了解休谟,因为后来的德国人完全被法国人的思想所支配,尤其受到了卢梭思想的影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欧洲大陆却从来没有确当地认识到休谟作为一名政治理论家和历史学家所做出的贡献。甚至在今天,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18世纪是一个缺乏历史感的时代,而我们知道,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那些误读18世纪的误导性观点共有的特征;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只是对那种曾经在法国占支配地位的笛卡尔唯理主义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英国人来说却是极不正确的,而对休谟来说就更是无稽之谈了,因为休谟不仅把他的时代描述成“一个具有历史感的时代,而且还把他的民族描述成一个具有历史感的民族”。4然而,并不只是欧洲大陆忽视

7、了休谟还是一位法律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甚至在今天最终认识到休谟不仅是现代知识论的创始人而且也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者之一的英国,休谟的政治哲学以及他的法律哲学也都遭到了莫名其妙的忽视。在探讨法理学的著作中,我们根本就找不到他的名子。众所周知,在英国,系统的法律哲学始于杰理米·边沁(JeremyBentham)和约翰·奥斯汀(JohnAustin)的努力;而他们俩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承袭了欧洲大陆的唯理主义传统:边沁继承了爱尔维修(Helvetius)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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