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完善的探讨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完善的探讨

ID:23743097

大小:50.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10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完善的探讨_第1页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完善的探讨_第2页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完善的探讨_第3页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完善的探讨_第4页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完善的探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完善的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完善的探讨我国的审计制度对于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审计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国家审计体制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关键词:审计体制;独立性;隶属  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符合现行经济体制的,行政模式在“大政府,小社会”的体制下,具有较好的社会基础,适应范围广,能解决人们对审计认知程度不一的问题,容易让人们所接受,能够较好的保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促进了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但同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现行的审计体制也越来越暴露出

2、一些弊端,关于如何改革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我国的理论界、学术界提出了司法型、立法型、独立型等多种改革模式。而“立法型”是构建我国新型审计体制的理想选择,也就是将国家审计从政府序列中脱离出来,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从而成为对国家宏观控制的再控制,这有助于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职能。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作法,被公认为最佳模式。促进现行审计体制向立法型过渡,并非一蹴而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调整审计隶属关系,确保审计监督独立性  改革现行行政型为立法型的审计体制,必须将审计机关从政府序列脱离出去,建立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与政府平行的国家审计院,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

3、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也相应设立审计院,直接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审计长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国家审计将工作重点放在公共财政和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支出项目上,专门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这样,国家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构完全剥离,而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者--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者,对被监督者--各级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从而理顺委托者、独立经济监督者和财政资金的管

4、理者使用者之间的审计关系,成为真正独立意义上的外部监督,在客观上保证审计组织的独立性。  二、改革“双重领导机制”,实行地方审计机关垂直管理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不断调整,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国家财政有效监督的需要,立法型审计体制必须改革国家审计机关现行的“双重体制”,变“双轨制”为“单轨制”,省以下审计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即省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市、县审计机关的人事、业务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省级审计机关接受国家审计院的业务领导,不再受各级政府的管理干涉,从而实现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离,彻底改变政府自我监督模式所的审计执行不力、执法

5、不严的弊端。  三、加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促进依法审计  第一,为进一步推进审计组织建设,当前应抓紧制定《审计组织法》,在《审计组织法》中,除应明确县以上设立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大闭会期间向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外,还应明确审计机关负责人员的任免程序、撤换和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等。与立法模式审计体制相适应,应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在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同时应延长审计长的任期,使审计长职务不受国家主席

6、与政府任期的影响,在客观上有效地保证审计长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在任期内不能随意撤换审计机关负责人,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罢免审计长。制定审计组织法,提升审计机关的工作效率,由审计院和中组部联合制定并发布审计人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审计人员的不同职位,分别对新录用的审计人员不同职位所必须具备的政治和业务资格条件,做出明确规定,通过每年定期考试和考核来确认,逐步做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能进入审计机关,更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改革现行审计工作的职能和权责规范体系,必然牵涉到相关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审计法》的修订。例如,我国的问责机制还不健全,也缺乏法律的支持。按现有的法规,仅仅

7、有关于“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条文,而对再往上的部门和领导就缺乏相关规定。因此,建议修改《审计法》,使法律客观、公正,无论什么部门出现重大问题,单位领导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为问责机制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要改革现有的“预算法”,细化政府的预算,加快国家审计准则特别是绩效审计准则的制定,以便在执行审计时有一个尺度去衡量。  四、改进预算编报制度,保证必要的审计工作经费  目前审计机关的经费由政府中的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