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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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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播法制建设30年(下)关键词:传播法制三十年三、行政管理法制的体系化虽然媒介立法的工作属于起步最早的领域之一,而真正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一直要到90年代后期才逐一出台,这就是各类媒介管理的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电影、出版物、广播电视,以及稍后的互联网,涵盖了所有的传播媒介。(1)90年代后期:各类管理法规基本齐备这些管理法规是在整个国家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发展的背景推动下,在一二年内迅速出台的。国家提出“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陆续颁行,过去以规章和内部文件管理的方式行不通了。媒介数量和种类的迅速扩充,以及媒介经营的市场化,也需要有普遍适用的管理规范。媒介业还要进
2、入国际舞台,没有法律自然是不行的。很清楚,亟须解决的任务是管理,所以采取了行政法规的形式。一个难题是如何解决公民权利和原有媒介体制的冲突,这在广播电视、电影等方面问题尚不突出,《出版管理条例》就不能回避,不过终于找到了巧妙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成果。”那么出版物从何而来呢?第八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而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之一,按照第十条规定,就是必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主
3、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这个以前三个“新闻法”文稿都没有的“三段论”,概而言之,就是“公民有自由,媒介归国家”,是我国迄今为止对于公民出版自由的最权威界定。按此规定,出版物(书、报、干lj、音像制品等)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机构所设立的出版单位出版,公民享有在这些出版物上自由表达的权利,公民不得自行设立出版单位,也不得自行印制出版物。这些行政法规,为世纪之交的媒介整顿提供了法律依据。在1996年,全国有报纸2202种,另有“内部报纸”6400种;期刊8135种,另有“内部期刊”10915种;电台达到1210座,各类电视台总计3124座,这样庞大的数字,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存在失控的危
4、险。1996年、1999年、XX年,国家对全国媒介进行三次大调整。撤销了所有“内部报刊”,撤销了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所办报刊和绝大多数县级党报,少数可以保留的并入当地党报报业集团;合并县级电台电视台,合并无线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撤销专业台。正是由于行政法规规定了媒介主办单位要由行政机关认定,行政机关才具有进行这样调整的权力。全国媒介大瘦身,主要成效是加强了党对媒介的管控,在XX年,全国党报报业集团所办报纸种数占全国报纸53%,总印数占%。行政法规还成功地解决了改革初期形成的“红帽子”报刊问题。一个典型个案是1999年行政部门对《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产权的界定,这两份报刊是80年代自筹
5、资本创办的,而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作为主办单位。十多年后己拥有巨额资产,它的产权归于谁呢?行政部门在援引了《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后指出,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是报刊的投资人。目前尚无可由个人、集体出资创办或拥有报刊的规定,鉴于该报社的主办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形成的资产应为国有资产。报刊创办时若有个人、集体自筹启动资金的,不能认定为对该报刊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这条同解决“红帽子”企业截然不同的政策的意义在于杜绝任何体制外力量对报刊等媒介的染指。(1)世纪之交:“党管媒体”体制全面确立中国入世,曾经引发传媒界对于开放的各种遐想。不过后来公布的法律文件证
6、明,涉媒行业开放的范围,就是限于入世谈判中承诺的广告、发行、印刷和电影院建设这几项。仿佛是为了平息那些不切实际的遐想,在XX年下达、以主管机关发言人向新华社发表谈话方式公布的一个著名文件提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既是大众传媒,又是党的思想宣传阵地,无论什么情况下,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不能变,党管媒体不能变,党管干部不能变,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变。这是“党管媒体”的说法最初见之于正式文件。按照这个文件,“党管媒体”体制最主要之点就是:党必须始终掌握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资产配置的控制权,对宣传业务的审核权,对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权。入世前后制定的有关媒介领域法规条文,包括对所谓“一法五条例”的修
7、改,贯彻了这一精神。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许可制的系统化,如《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进口;《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有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等等。XX年《行政许可法》公布后,在某些领域大批撤销许可之时,在媒介领域则有一批行政法规未曾设定的许可以国务院决定的方式得到确立,如新闻出版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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