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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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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从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探讨网络传播中的著作 【关键词】百度文库侵权 网络 著作权 【论文摘要】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又掀起了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的讨论。著作权在网络传播中具有表现形式的数字化和多样化等特征,同时也面临着著作权人身份难以认定等困惑。笔者将根据现实,提出不同的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这个春天,一股‘声讨百度’的浪潮如平地惊雷,震动了整个互联网。”从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是“小偷”,到日前百度宣布撤销百度文库所有未授权作品,推出版权合作平台,百度文库侵权事件已经沸
2、沸扬扬地持续了一个月。作为互联网行业的巨头,百度在2005年也曾面临过这样的问题,只不过那时是侵权。这些事件背后凸显的是互联网出现后就一直存在的问题: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 一、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特征 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和科学作品的创依法处分其作品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①著作权具有存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诸多特点。然而,这一解释或许更适合传统的“印刷著作权”。在互联网下,“印刷版权”已变成“数字版权”,从而也出现了新的特征。 1、表现形式的数字化和多样化 互联网所呈现作品的最大特征就是其表现形式的数字化。从
3、技术上来说,网络传播中的作品就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然后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呈现。这些作品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也是丰富多样的。而这些海量的数字作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印刷作品转化为数字作品,另一类是直接在互联网上创作和发表的作品。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在快速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在网络传播中,每一个人都可以是内容发布者,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传播者和使用者。但是每一个人也可能在有意无意中成为侵权者。(lw.AsEac.编辑整理) 2、对作品复制权的专有性被严重削弱 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
4、虽然也存在盗版等侵权问题,但是对作品复制权的专有性还是能得到基本保障的。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因为网络的匿名性和传播的即时性等特点,再加上作品复制和传播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任何侵权人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时随地对网络作品进行复制、下载或转载。一方面,侵权无处不在,另一方面,确定互联网上的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却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对作品专有的复制权被严重削弱,网络版权问题似乎已经成了被人们忽略的一个问题。不要说个人行为性质的转载时刻存在,就连百度这样以企业行为方式的转载也是大行其道,完全不顾对作品的专有复制权。 3、著作权的地域特征变得模糊 由于互
5、联网的无国界性特点,使得网络作品的传播也超越了国界,网络环境下作品著作权的地域特征已变得十分模糊。世界上任何一个的人都可以从网络上获得和转载任何没有技术限制的作品,这种转载是一个无限制、无国界的循环过程。同时,由于互联网的非集中性的特点,网络上的作品到底由谁发表的,在哪发表的问题,也难以得到确定。因此,更难以确定发生纠纷后的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问题。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② 二、著作权在网络传播中的法律困惑 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业界人士普遍认为:未经版权人许可行使版权人依
6、法享有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目前,世界上关于传统模式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已经相对完善了,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和传播权,它产生于网络、依附于网络,其权利的行使与网络密不可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面临许多的法律困惑。这些困惑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瞬间性和多发性,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则使对责任主体的追究相当困难。即使是找到了侵权责任人,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也不太容易实现。网络侵权内容的发布者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责任界定也是剪不断理还乱。在2005年的“五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中,
7、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家国际唱片公司首次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百度方面则辩解称,责任在于提供盗版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院做出终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五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内容发布平台,虽然很多作品是由百度这个行为主体发布的,但是还有部分作品是由未知的使用者上传的,无限制的“上传——下载”牵涉到了无数的人,人人都有可能有责任,却不知道责任具体在谁。 3、网络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
8、难以确定 网络空间的客观性、全球性以及的非中心化,使得网络中的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管辖难于确定。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现有中的司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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