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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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财政局文件苏财规〔2017〕4号关于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5—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州市财政局2017年11月28日—25—附件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

3、〔201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25—第五条 财政部门(指市财政局)、主管部

4、门(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六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二章 处置范围及审批权限第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超过使用年

5、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25—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报市政府审批:(一)单位制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需先就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二)评估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确实不适

6、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主管部门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一)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及文物等资产,不分金额大小;(二)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三)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

7、0万元)以上的资产;(四)跨主管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的,包括单位资产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不同政府级次之间处置,或单位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资产进行置换,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等;—25—(五)财政核拨单位的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财政核拨单位的资产;(六)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进行的资产处置;(七)评估金额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确实不适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资

8、产。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一)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以及列举情形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二)除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在本部门内调拨、置换的。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无偿转让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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