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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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中共淮安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文件-5-淮财行〔2016〕3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要求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外侨办、台办,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计划和预算管理(一)各地、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5-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

2、定,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实行因公出国(境)计划和经费审批双控制度,确保在市外侨办、市台办核定的年度出国(境)计划内安排出访任务,并在财政部门年初核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内先行审核,不得安排没有计划的团组和人员出访,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境)资金。计划外出访任务原则上不予安排,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先按规定程序报批,在总额内调剂计划和调整预算。(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国(境)人员派出单位应事先按本单位年初出国(境)计划填写《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审表》(见附件,市财政局网站可下载电子表

3、格),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确定经费来源、加盖财务章,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由市财政局办理经费先行审核后,报市外侨办(市台办)作为后续审批必备资料。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先行审核经费(表格可自行设定,要素需齐全)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后续审批手续。(三)凡未纳入年初出国(境)计划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经费审核;未经市财政局经费审核或备案的,市外侨办和市台办一律不予办理后续手续。二、经费管理-5-(一)各地、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标准,切实加强用汇审批与核销管理,严格经费报销手续。每个出国(境)团组凡行政事业单位出国(境)人员应

4、由组团单位在出访前统一办理购汇手续,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报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外汇手续,不得用人民币支付境外费用。(二)出国(境)用汇实行财政核销制度。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用汇核销手续。申请核销时,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费用核销表》(在财政部门领取),并提供境外所有费用(如住宿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等)分项原始发票(伙食费、公杂费若采取包干使用方式的,提供领取签字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境外分项原始票据是外文的,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和金额等,并由经手人签字。双跨团组的参团单位如取得组团单位发票,需同时提供境外发票复印件

5、,严禁以中介机构一张大发票作为支出凭证。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核销外汇的,不得报销出国(境)费用。(三)各参团单位财务部门支付出国(境)经费必须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境外费用须凭组团单位提供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费用核销表》复印件、境外分项原始发票复印件和境外经费支出分割单报销入账;国际旅费凭国际机票(或电子票)以及“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5-报销入账;护签费、保险费、防疫费等凭相关部门合法票据入账。单位如需预支经费的,可在财政部门审核的《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批表》金额内申请预拨,待回国后在预审限额内据实结算。(四)加强和

6、规范因公出国(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努力降低行政经费支出。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因公出国(境)食、住、行等事项的出国(境)团组,组团单位不得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经费超标准委托协议。严禁将出国(境)经费中的境外支出以人民币形式直接交付中介机构。(五)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财政部门的用汇申请,汇总报经省财政厅核定后下达各地购汇数额,各地应指定当地中国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核汇、退汇手续。各县、区财政局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填写下年度因公出国(境)用汇预算情况表、每年1月5日前填写上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和用汇执行情况表,报市财政局。三、其他要求(一)此前有关规

7、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二)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各地可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细则和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备案。-5-(四)本通知从2017年元月1日期执行。(五)本通知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外侨办、市台办负责解释。附件:淮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审表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中共淮安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省财政厅、省外事办、省台办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印发-5-淮安市市级行

8、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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