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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述售后租回方式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涉税售后租回方式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涉税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售后租回方式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涉税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折旧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售后租回方式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涉税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3)2011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度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011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60÷(10-4)=10(万元)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10 其他会计分录略。 [摘要]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2010年第13号,对承租人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和涉税理由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售后租回;融资租赁;涉税分析 []A[]1005-6432(2011)40-0062-01 售后租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又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制约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
3、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在这种方式下,“销售”仅是一种方式,“筹资”是最终目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的规定,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应该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资产行为有关税收理由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本文针对承租人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和涉税理由进行分析。 1会计处理 租赁准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为对卖主(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酬劳和风险并未全
4、部转移,因此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应该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该将其作为融资费用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例]假设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购入一台设备,账面原价500万元。因筹集资金的理由,2010年12月31日该设备给乙公司,售价为360万元。同时又按360万元价格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将设备租回。假定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甲公司对该设备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结转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 累计折旧200 贷:固定资产 500 (2
5、)向乙公司设备 借:银行存款3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60 售后租回方式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与涉税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3)2011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度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011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60÷(10-4)=10(万元)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10 其他会计分录略。 2涉税分析 (1)流转税分析。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出台之前,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主要在两个环节涉及流转税的相关理由。这两个环节分别是销售资产环节和融资
6、租赁期满以约定价格购回该设备环节。对于是否征收增值税,因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大部分企业按以下思路操作: 第一,销售资产时,主要涉及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理由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作出规定: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二,融资租赁期满以约定
7、价格购回该设备时,应区分租赁公司性质分别索取不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理由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