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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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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案例一:关于执业资格2003年9月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60cm深﹑面积达20多㎡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月13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元。分析
2、: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对此观点,笔者持不同看法。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
3、十分必要的。《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并对“建筑活动”作了以下定义:“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就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设(当然地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期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遵守《建筑法》、《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
4、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有相应资质条件和未取得资质证书承包工程的,该法第六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应的罚则,即“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本案报告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从业资质的被告黄某承建违反了《建筑法》有关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其承担被告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
5、依据的。 案例二:关于建筑许可四川省××镇居民张某为了生活饮水方便,于2002年建成一石砌体水塔水塔内净尺寸为长7.62m,宽6.53m,高4.83m,池壁顶宽700mm,水塔底厚300mm,强度等级为Mu30,水泥砂浆M2.5。水塔由泥瓦工王某绘制一张草图,并未正式设计。施工质量很差,使用后不久就发现漏水,请石工进行修补,但是没有对水塔彻底检查加固。水塔于2004年12月突然倒塌,因水塔处于小坡高位,水塔内蓄水较多,导致其下方一民办幼儿园被水冲毁,当场砸死幼儿20人,重伤3人,砸毁校舍4间,酿成一起重大恶性
6、事故。事故发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设计图纸有问题。水塔的设计由泥瓦工王某绘制一张草图。,没有进行精确的计算图纸上的结构不合理,数据有误。 (2)泥瓦工王某等人在施工时,仅凭草图施工。由于施工技术差,粗制滥造,水塔的施工质量低劣,水塔内壁的强度严重不足,无法承受水塔内蓄水的压力。这是水塔倒塌的直接原因。分析:首先,张某,王某都存在过错。王某只是从事多年的泥瓦工作,没有专业技术知识。张某把砌水塔的设计、施工任务交给王某,应该预见到王某可能会因不懂技术而导致水塔倒塌,而张某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特别发现水塔后
7、,仍未考虑水塔下边有一幼儿园这一因素。可见,张某在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明知自己只是一个泥瓦工,没有专业技术知识,有自己负责水塔的知识和施工,可能会发生事故,但王某轻信能够避免。可见王某在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王某擅自设计,没有对图纸上的数据进行精确的计算,王某的知识和能力也无法对图纸上的数据进行精确的计算。王某仅凭自己设计的草图,就盲目施工,,粗制滥造,工程施工质量低劣,水塔多处漏水,张某把修建水塔任务交给王某后,没有监督施工,没有及时制止在施工中的粗制滥造行为。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再次,
8、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果分析,这起事故造成20多名幼儿呗砸死,重伤3人,轻伤12人,砸毁校舍4间的严重后果。最后,从技术方面来分析,王某不懂专业技术知识,就盲目的承担水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王某在施工中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如设计图纸不合理,图纸上数据有误,水塔内壁强度严重不足等。案例三:关于建筑许可被告王某于1999年承建睢宁县电声器材厂电声大楼,并将该楼的水电安装部分分包给原告陈某。工程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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