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建湖县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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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政发〔2009〕113号建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湖县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现将《建湖县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建湖县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建湖县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

2、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第三条职工医疗保险水平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坚持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医疗保险基金运营坚持以收定支,实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医疗保险待遇补偿坚持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统帐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符合国家、省、市、县

3、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统帐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改制或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灵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省属和外地驻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在本县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六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且无力按照统帐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可以先参

4、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转入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其他事业单位也可以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第九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以及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条职工基本

5、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10%缴纳。第十一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4.5%,可以采取企业自筹、个人缴费、主管部门调剂和财政补助等办法筹集。第十二条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剥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内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未参保的或中断参保的困难职工,可调减补缴1997

6、年以来未参保或中断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50%。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其上下限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以外的部分,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基金分开运作、分别管理。第十五条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比例高于参保人员25%的,超过的人数以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六条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转、统筹基金提取三部分组成,其中单位缴纳和

7、个人划转部分分别为每人每月6元(无单位的参保人员均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提取部分为10%。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项管理。第十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缴纳。镇属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基金由县财政统一代扣代缴。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8、筹资比例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在税前列支。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按月由地税部门征收。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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