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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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自愿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所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工作;财政、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公安、发改、地税、物价、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

2、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所属街道社区除在校学生以外非职工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登记、保险费代收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第二章 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我市非农业户口的下列四类居民,均应参加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暂不纳入,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居民;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居民;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

3、人。  第五条  符合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须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领取相关参保证卡。在校学生持《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领取相关参保证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4、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  基金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并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八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生每人每年缴纳80元,其中家庭或个人承担40元,财政补助部分按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市属学校及民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承担40元;县(区)属学校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2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其中家庭或个人承担50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5元;  (三)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城镇非职工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40元,

5、其中家庭或个人承担200元,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0元。年龄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所需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四)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40元,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上述人员中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家庭或个人缴费部分,有条件的单位可予报销。  第九条 鼓励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参加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城镇非职工居民中属低保对象的每人每年应缴纳24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60元,于每年9月30日前缴至保险代办机构,个人缴费标准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

6、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基金当年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一条 城镇非职工居民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到各代办部门。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参保缴费的,当期不享受本保险待遇。城镇非职工居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的,一律自2007年1月1日起补齐保险费用。  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始缴费,从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各代办机构代收的保险费和市

7、、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含补助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于每年11月30日前划入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以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到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

8、,须经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异地转院参保人员一律先个人支付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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