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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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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04-2110:5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暂行办法》中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中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除国家和省明确不属我市参保单位外,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医疗保险工作,在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市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统筹,单独核算。第二章 参保登记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
2、险,应在每月1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缴纳时间亦截至到每月10日。 (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退休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编制注册登记号码,制发IC卡。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退休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填报《参保职工增减变动名单》,并在缴费日期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参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
3、费基数。 第六条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每年一月底前按《暂行办法》规定核定当年缴费额,年度内不再变动。用人单位缴费核定,在每年二月末前完成,由用人单位与地税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协议期为一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直接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当月缴费额乘2)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当月缴费额的2倍为基数,为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其余基金全部作为统筹基金。 第
4、八条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撤销时,须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平均预期寿命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平均预期寿命剩余年限计算方法为:73-当年年龄。 第九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含个人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变更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欠缴当月15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对欠缴单位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从欠缴次月1日起停止支付,个人账户余额可延续使用。欠缴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补足所欠医
5、疗保险费和利息及滞纳金后,欠缴期间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审核支付。 用人单位缴费确有困难时,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缓缴。缓缴期最长为两个月,且每年度只批准缓缴一次。在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满未按期补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按欠缴处理。经批准缓缴期内发生的医疗费,从批准缓缴次月1日起停止支付,缓缴期满且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后,再予以审核支付。因欠费而被停止支付医疗费给参保人造成影响和后果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
6、人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注销、停保等手续。如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正常经费中列支。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按下列办法按月划入。 (一)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含个人缴纳的2%)划入,
7、退休(职)人员按本人退休费的4%划入。退休费低于当地平均退休费的按平均退休费的4%划入。 (二)划入个人账户的数额,每年年初一次性核定,年度内不变。每月按用人单位缴费入帐时间,适时计入。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制发IC卡,IC卡记录个人账户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可以从个人账户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 (二)定点药店购药费; (三)“120”院前急救费; (四)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下的医疗费; (五)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由参保人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基金归参保职工个人所有。个人帐户支
8、付医疗费实行即时支付方法,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购药费)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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