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外国发行人含第一上市(柜)和兴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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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外國發行人含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99年8月一、本檢查表分二部分,填表及複核注意事項如下:(一)第一部分由公司填具並應經二位簽證會計師逐項複核並表示意見。公司應據實填報,會計師並應確實複核,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二)第二部分由簽證會計師填具,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二、若非採用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者,請於備註欄說明所採用之會計原則與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差異之情形第一部分項內公司填報會計師目容檢查內容是(正常)否(異常)不適用備註複核意見是否檢齊下列書件:1

2、.財務報告一份1-1財務報告目錄。1-2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書。申1-3合併財務報表(包括四張經簽名或蓋章之主要報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報1-3-1編製主體是否已包含所有符合財會第七號公報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函釋之子公司。書1-3-2納入半年度合併報表之重要子公司財務報表及有關資訊是否經會計師核閱。件1-3-3關係人交易是否無異常情形。1-3-4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是否於合併報表附註中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2.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3.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財務報告之議事錄一份。第13頁,共

3、13頁4.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其年度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結數比較,其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者,公司之說明是否併同年度財務報告申報(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應併同會計師意見)。5.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截至上半年度止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比較,其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更新者,公司之說明是否併同半年度財務報告申報(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應併同會計師意見)。1.公告數字與財務報表是否相符。公2.是否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意見為「無保留意見」、「修正式無保留意

4、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或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意見為「標準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修正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保留式核閱報告」、「否定式核閱報告」、「拒絕式核閱報告」。告3.會計師出具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或標準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之理由或具體事實是否翔實刊載。4.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是否一併公告預計損益表原編製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及截至該期財務報告止,與財務預測年度預測數相較之年度達成率及與截至當季預測數相較之季達成率。1.流動與非流動之劃分:1-1對資產與負債之流動與非流動性劃分標準是否一致且是否以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孰長

5、為標準。1-2採一年以上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標準者,是否於財務報告附註之會計政策中明確揭露其劃分依據。合併資產2.現金及約當現金:該科目中是否未含動支受限制之存款(如:定期存款供作質或備償專戶)。負債表3.金融商品之分類及衡量:3-1是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六目及同條文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及「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予以適當分類及衡量。3-2原始認列時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6、者,本期是否無重分類至其他類別金融資產。第13頁,共13頁3-3原始認列時未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者,本期是否無重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因有財會第三十四號公報第124段及132段所列情況之一須停止適用避險會計而產生之重分類除外)3-4已上市(櫃)之股票及存託憑證,是否以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衡量。3-5原始認列時列入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於本年度或前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在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類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其金額相對於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之總數而言並非很小者,是否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1)於相當接近到期

7、日或金融資產贖回日(例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出售或重分類,在此情況下,市場利率之變動並不會顯著影響金融資產之公平價值。(2)金融商品發行人在依合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下,持有人已收回幾乎所有金融資產之原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3)因無法控制及不重複發生且無法合理預期之單一事件而出售或重分類。合併3-6有關公債投資帳列為「備供出售者」,是否已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作為債券公平價值之評估(如否,請備註說明所採評價方式及其是否更合理)。資4.應收帳款及票據:產4-1應收帳款及票據總額(含關係人)與最近期財務報告

8、相比較,其變動是否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負4-2應收帳款及票據之週轉率與公司所訂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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