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来上(兴)柜相关赋税释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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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國企業來臺上(興)櫃相關賦稅釋疑櫃買中心106.1.13提供稅目項目說明證券交易稅買賣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股票適用之證券交易稅率為何?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公司發行之股票」應課徵千分之三之稅率,因該條例第1條並未明定所稱「公司發行之股票」之範圍,即未明確定義以依我國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者為限,因此買賣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股票,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應按千分之三課徵證券交易稅。所得稅1.取得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股票之股利是否課徵所得稅?1.外國企業因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亦未經我國政

2、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2.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徵所得稅。3.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另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起將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2.買賣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徵所得稅?1.個人買賣來臺第一上櫃及登錄興櫃之外國股票,自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起,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

3、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2.個人買賣來臺第二上櫃之台灣存託憑證,因台灣存託憑證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課稅範圍,仍停徵綜合所得稅。3.營利事業買賣來臺第一上櫃及登錄興櫃之外國股票或第二上櫃之台灣存託憑證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該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之規定,但應就該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3.外國企業來臺掛牌前,股東處分1.外國企業來臺掛牌前,其股東處分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外國

4、企業股權而產生之資本利得是否課徵所得稅?1.該股東如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上開資本利得或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徵所得稅。2.該股東如為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則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另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起將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1.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在臺執行投資控股相關事項,是否認定為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而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1.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如在臺設立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之固定營業場所,以執行控股投資或來臺掛牌相關事宜,則該外國企業認屬在臺

5、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2.外國企業如未在臺設立營業場所,而係指派代理人在臺執行控股投資相關事項,因其為一營業行為,該代理人為所得稅法第10條所稱營業代理人。3.上開情形均應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遺產及贈與稅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股票係屬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規定,財產為公債、公司債、股權或出資者,以其發行機關或被投資事業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因此外國企業應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財產。2.相關遺產及贈與稅之課徵方式,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及第3條規定辦

6、理。3.對非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之國民及外國人而言,僅需就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故該等外國企業股票無須課徵遺產及贈與稅。4.對經常居住於我國境內之國民而言,則需併同其於我國境內之財產課徵遺產及贈與稅。資料來源:彙整自財政部賦稅署97.9.23台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號函,及財政部網站「證所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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