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之兴柜相关规定比较表

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之兴柜相关规定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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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櫃買中心102.8.13提供外國企業與本國企業之興櫃相關規定比較表一、發行面(一)規定不同之項目項目本國企業登錄興櫃外國企業登錄興櫃申請主體依我國法令組織登記之公開發行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且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者。每股面額股票每股面額應為新台幣十元。股票得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申請資格-大陸投資除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或跨國企業在台子公司不受限制外,大陸投資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淨值60%。1.有關大陸投資金額上限,並無任何限制。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企業股權不得超過

2、百分之三十或為具有控制能力之股東者。但如必要得專案申請核准。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及保險業申請登錄興櫃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不適用。簽證會計師應由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我國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應由我國經主管機關核准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我國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或與前述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並由我國會計師出具不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之查核報告。財務報表編製依據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主管機關核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需依據主管機關核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美國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

3、報表,若採主管機關核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應依我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且相關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等資訊揭露仍應以個別方式揭露,不得以合併觀點簡化之。未依主管機關核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8(本比較表內容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公布條文有差異者,以公布條文為準)櫃買中心102.8.13提供編製者,應揭露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無。應在我國境內指定其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我國證券交易法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且因該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故應以自然人為限。公開銷售1.輔導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且不

4、低於50萬股,但3%如超過150萬股,則至少應自行認購150萬股。各輔導推薦證券商應認購10萬股以上。2.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倘有異動者,新任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於異動時應持有發行人其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1%以上股份;但異動時其櫃檯買賣股份總數之1%逾50萬股者,則至少應持有50萬股以上。3.現金發行新股時,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應」對外公開發行;且推薦證券商得自行認購比例上限為承銷總數之15%,並採餘額包銷。除現金發行新股時,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對外公開發行,非「應」對外公開發行外,餘同本國企業之規定。募資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在台募集資金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金額,並無任

5、何限制。但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仍需符合經濟部投審會規定之限額,採總量控管機制。有關在台募集資金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之金額,並無任何限制。且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不適用經濟部投審會規定之限額,未採總量控管機制。8(本比較表內容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公布條文有差異者,以公布條文為準)櫃買中心102.8.13提供其他要求事項1.係屬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本應遵守我國證交法及相關法令政策規定。2.未來如因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所生之訴訟,申請公司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3.無。4.登錄興櫃股份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5.無。6.無。1.需承諾遵守我國證交法及相關法令

6、政策規定,若申請公司屬投資控股型態,則其被控股公司亦需承諾遵守上述規定。2.未來如因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所生之訴訟,申請公司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3.承諾配合本中心必要時之實地查核或應本中心要求委託指定之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且同意負擔相關費用。4.登錄興櫃股份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5.承諾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其與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規定牴觸者,應於公開說明書加強揭露重大差異事項。其與註冊地國法令之強制規定不牴觸者,應增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其訂於組織文件者,應於章程載明該等事項另依該組織文件辦理,且該組織

7、文件之訂定及修正,應與章程之修正程序相同。6.註冊地國法令就股東權益保護之重要事項有法院專屬管轄之強制規定,而排除我國法院管轄權,且未將我國法院管轄權訂於公司章程者,應投保董事責任險,且於登錄興櫃期間應持續投保。增資發行新股掛牌1.1.8(本比較表內容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公布條文有差異者,以公布條文為準)櫃買中心102.8.13提供向主管機關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前,無須先取得本中心所出具之同意其櫃檯買賣之證明文件後始得辦理。1.向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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