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宪法学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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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宪法学深思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宪法学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宪法学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流转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由于土地财产权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中国背景下土地理由面对的现实困境,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作了一些限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大多法律规制同我国宪法的规定和原则相一致,但个别法律规制可能过于严格,同宪法保护财产权的目的相左,存在合宪性理由。要破解法律规制的合宪性理由,需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加强

2、基层建设,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关键词:土地流转;法律规制;合宪性  1672-3104(2011)05-0089-0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村土地的流转理由就一直存在。2002年发布的《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推进了农村农用地的流转,2008年的《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理由的决定》对农村土地流转理由作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宪法学深思,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了进一步推进。从这两个文件中,可以得知中央对农用地的流转持支持态度。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流转也

3、存在一些乱象。比如,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手段把农用地转变为工业用地,严重危及18亿亩耕地的底线。地方政府利用新农村建设的幌子,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在楼房之中,铲平其多年生活的家园进行土地置换和流转的“被上楼”运动等等。因此,虽然某种程度、某些用途的土地流转不可避开,但对农村土地的流转予以规制也是势在必行。  在做进一步的探讨之前,首先要认清农村土地对农民的作用以及农村土地流转改革的方向。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财产权是农村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这种财产权有着其特殊之处,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联系

4、在一起,并形成了与其他制度特别是村庄制度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围绕土地财产权所形成的这些制度,是农民存活权的重要保障。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从其用途上说,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农用地、宅基地、建设用地;从所有权归属上看,农村土地的所有者的类型沿袭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即所有,队为基础,分为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和乡镇集体所有;从使用权归属来看,宅基地和农用地一般为村民拥有,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一般为建筑物的所有者所有。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某一公民是某一农村集体的成员,他(她)就

5、可以取得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这种使用权的取得又以家庭为单位,以户籍所属为依托。对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物权性质,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是新型总有,有人认为是新型共同共有。笔者认为,由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变动不居,其某些权利也可以有限转让,更像一个永续存在的股份公司。[1]实际上,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使其名副其实。。这种股份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它以农民的身份为基础。这种身份可以放弃,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取得,却不可以转让。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种股份公司的色彩,在为

6、其土地财产权设定了限制的同时,也为农民的存活权提供了保障。  存活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人无法存活,其他公民权利便是不切实际的奢求。对于农民来说,可以耕种土地和拥有住宅,是其最基本的存活要求。我国现行的耕地承包权的平均制、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以及村庄制度。提供的对农民的基本帮助,构成了保障农民存活权的制度体系。尽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政能力的提高,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为保护农村居民的权利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但国家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存活权方面最重要的贡献,是担当了制度供给者的角色,土地制度、村庄制度、

7、乡镇制度等就是国家提供的最为重要的制度。任何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包括所有权理由、土地流转理由),都应以能够加强保障农民的存活权和其他公民权利为归依。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任何转变,也应该首先考虑不能危及农民的存活权。我们反思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理由,也要以此为前提。  一、集体土地财产权的法律限制  及其理由  (一)法律对集体土地财产权的限制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农村土地财产权作出了如下的限制。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它们不能主动处

8、分其土地的所有权,只有被动地等待有可能出现的国家征用,使其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承包给个人和其他组织经营以及对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拍卖经营。《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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