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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九、贵州省公安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6、贵州省公安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第9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
2、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做作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企业证后不定期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和从作业单位及保安培训单位责任人签字。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9、13、3
3、6、37、41条。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第33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
4、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9、13、36、37、41条。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1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做作业单位落实
5、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企业证后不定期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和从作业单位及保安培训单位责任人签字。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行政许可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2.《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1、2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6、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弩的单位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开展涉弩活动。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
7、34、37、38、39、40、42、44、61条;《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第1、2条。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公务用枪、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9条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特区)公安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审查,符合规范要求审查通过的,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报市(州)级公安机关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2.审查责任:市(州)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审核,
8、审核通过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省公安厅;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3.决定责任:省公安厅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通知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将申请资料录入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逐级上传到省公安厅审批。《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枪支管理法》第8、9、10、11条。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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