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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38、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别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1.审查责任: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进行审查。2.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3.决定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
2、、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
3、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5.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
4、37、38、39、40、4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41、46、49、53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省交警总队高速支队支队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121行政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1.审查责任: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进行审查。2.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5、的,应组织听证。3.决定责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
6、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5.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
7、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6、41、46、49、53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省交警总队高速支队支队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2行政处罚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8、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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