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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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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比较分析 摘要: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我国的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传统意义上的辩论原则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依附的诉讼模式不同,实质内容的阐释不同,对诉讼程序的作用范围不同,对辩论权的保障方式不同和法律后果不同。吸取大陆法系在辨认原则构建中的教训和经验,学习其先进的法治理念和科研成果,对于完善我国的辩论原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113-02 众所周知,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
2、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及其诉讼理论中,一般将其称为“辩论主义”,德文为Verhandlungsgrundsatz或Verhandlingsmaxime,我国在清末引进西方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时也采用过“辩论主义”的概念。但是,纵观世界各国对辩论原则的规定,我国的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辩论原则却有着较大的不同,对这些不同加以比较和分析,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与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辩论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辩论原则的具体内容7 我国早期的辩论原则根源于前苏联。前苏联实行的是一种绝对职权主义的
3、民事诉讼模式,它不承认私权,漠视程序价值,一味强调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职权干预。依照前苏联学者的观点,辩论原则指“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证据和说明法庭应当查明的事实,参加对事实的调查,对案件做出书面或口头的解释,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证据和理由”,并且还认为,辩论原则是同客观真实原则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前苏联的民事诉讼体制、诉讼理论和诉讼理念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形成有着极为明显的影响,因而我国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辩论原则的规定也是对苏联模式的一种模仿,在第一章第10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而其后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
4、法》继续加以保留,在第一章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总体来说,我国的辩论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辩论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二是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三是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辩论的方式有否认、抗辩、反驳、反诉等。四是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还可是如何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五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六是辩论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二、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具体内容7 大陆法系辩论原则最
5、初是由德国诉讼法学者肯纳提出的。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二是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且一般也不允许法院做出与此相反的认定。三是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如果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也只能限定在当事人主张的范围之内。除了这三个方面外,还有学者认为辩论原则还包括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辩论原则只是对事实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对于法律上的判断,则是法官以国家的法律为尺度进行衡量的结果,所以不受当事人陈述
6、和意见的约束。 可以看出,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严格地区分了法院与当事人这两大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并对他们的职责做了明确的分工,因而也可以将此种辩论原则视为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分担任务的原则,两大主体据此在诉讼中各司其职。当然,如果完全依据辩论原则来分工,法院彻底中立,将主张事实与举证的任务全部转移到当事人身上,法院保持绝对的消极、不做任何形式的介入,完全由当事人负责,则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出现违背实体公正的后果,而为了弥补辩论原则的这一缺陷,通常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都会规定法院或法官的阐明权制度,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我国与大陆
7、法系辩论原则之比较 1.依附的诉讼模式不同7 我国依附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注重法院在诉讼中的作用,虽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慢慢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干预,但是还依然属于职权主义的范畴之中,因而我国的辩论原则也是切合这样的指导思想而规定的,并没有对法院在诉讼中的权力进行更多的制约。而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依附的则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其进行制约,突出了当事人的主导作用。 2.实质内容的阐释不同 日本学者兼子一曾经提出辩论原则的概念应有三种含义:最广义的辩论原则是指在诉讼中给予当事人主张其利益并进行辩论
8、的对等的地位和机会,并且在此基础上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第二种广义上的辩论原则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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