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状精选优秀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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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上诉状精选优秀例文导语:当我们对一审的结果不满意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申请二审,来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CNFLA学习网的栏目!优秀的上诉状例文: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明志,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770112205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港东二区37号。因本案于H年1月15日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上诉事由: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8月6日以(X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

2、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元而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事项: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明志、邱金来各出资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邱金来、邱明志XX年走私利润各70万元,,,,均转为XX年的投资,,,,”(详见原审判决第21

3、页)这是错误的。上诉人在XX年才因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之邀,在卢承典的“领导”下,为他们做些帐目的事。所以,根本不存在在XX年上诉人就分得分得走私利润人民币70万元,转而又将这人民币70万元作为H年的投资的事实。上诉人没有出资人民币70万元的事实,完全能够在卢承典制作的分红总表中得到证实。在该分红总表里,只有上诉人分红42万元的记录,而没有上诉人出资的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所谓出资70万元,就类似于社会上的某些不法商人给贪官送干股那样,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而事实上,上诉人没有分文的出资;(二)原审判决评判述称:“关于被告人

4、卢承品等人出资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卢承品、邱明志在侦查阶段供述,卢氏五兄弟各出资400万元,邱明志出资70万元,,,,邱明志、邱金来各有70万元的利润也直接转为XX年的出资,,,,”(详见原审判决第59页)并据此认定上诉人在XX年获利70万元,是错误的。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上诉人未曾作出过如原审判决评述所提及的供述和解释。即便上诉人作出过如此供述和解释,也非原审判决所述,上诉人如假包换地出资了70万元。如前所述,所谓的70万元出资,只不过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一个“虚数”,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为曰后支付报酬给上诉人的一个基准数字而己;(

5、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详见原审判决第22页、第26页),是错误的。上诉人只是替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打工的,卢承典才是该走私团伙资金的实际的、真正的管理者、支配者,帐目的主管者。该团伙的总帐都是卢承典做的,他的帐目记帐包括“股东”姓名、入股数额、利润分成、货的数量、品种等等。上诉人自始至终受卢承典的直接领导,协助他的工作的,接受他的监督。本人记录的帐目只是初步的,最终需以卢承典的核定为最终结果。上诉人记帐、对帐计算利润分成,与林金洲、林增辉等人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都是在执行卢承典的指令。上诉人

6、强烈请求进行笔迹鉴定,以排除原审判决对不利于上诉人的不当认定;、二原审判决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明志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说明走私账目,对本案的侦破均有所帮助,依照法律规定虽不构成立功,但属坦白交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详见原审判决第67页)。对此,上诉人是否构成立功,应以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之程度为依据。上诉人在本案侦查阶段,乃至审判阶段,对有关帐目的说明,尤其是对那两个“U盘”的说明,对查清本案的事实,所起作用是决定性的,依法理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原审判决仅作上诉人“

7、坦白交代”的认定,是错误的,对上诉人是显失公平公正的。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XX年出资人民币70万元参与卢承品等人的走私活动,获利70万元,后又将该70万元转为H年的投资;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卢承品代表上诉人、卢承典等人出资,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阳海域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及依据无实物为依托的两个U盘,认定上诉人参与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走私活动,偷逃税额1,188,901,元,和认定上诉人为主犯及否定上诉人的立功表现,均属认定事实和评判失当,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

8、,901,元,明显属于量刑(含主刑和附加刑罚金)过重。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具状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和构成立功,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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