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审上诉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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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二审上诉状推荐引导语: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二审上诉状的范文推荐,希望对你有帮助。范文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XX,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李XX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X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

2、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9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701元。李XX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

3、果树38棵)o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7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701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

4、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XXX范文二:上诉人:北京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被上诉人:中国X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X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初字第910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

5、诉人货款584766.42元,利息50962.0。元。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003年3月29日的收条以及三张出库单持有人均为上诉人,且上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郑X的证言以及厂家的送货证明,证言和证明这两份材料更进一步说明了收条及出库单中的货物确系上诉人所有,只是部分货物没有亲自去送,而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送货到羊坊店路9号X工地。上诉人认为,证人郑X的证言及售货公司的证明与上诉人手中持有的收条及三张出库单中记载的货物内容相辅相成,彼此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

6、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确已收到上诉人主张的全部货物。不能仅凭是否具有被上诉人明确授权的人接收来作为被上诉人收到货物与否的唯一凭证,故此,上诉人对2003年3月29口的收条以及另外三张出库单所记载的货物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被上诉人形成了合法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尽给付上诉人货款的义务,此点请求二审法院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考虑,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能够充分体现。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及时受到保护。另外,关于本案的其他两张收条,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确认了被上诉人收到了两张收条中货物,上诉人对此批货物享有相应的债权,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

7、价款。虽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货物价格证明一审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证明货物的恰当价值,可是法院也应当本着及时解决矛盾保障商品交易流通安全性的原则,及时依法主动行使相应的调查权,委托有关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收条当中的货物进行价格鉴定,以使本诉讼争议得以解决。现上诉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供的收条及岀库单中载明的全部货物进行价格鉴定,维护合法债权的实现,最大可能的挽回上诉人的损失。关于被上诉人货款没有即时给付而引发的货款利息问题,由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构成了事实买卖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货物货款的一方如果

8、给付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人有权随时主张其给付。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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