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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闽安监管三〔2012〕219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精神,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除按《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外,凡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之一的,也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一)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
2、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二)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三)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辖(一)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二)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负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及下列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2.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三)县(市、
3、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安监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三、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一)申请条件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并具备《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的加油站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3.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向所
4、在地县级安监局备案。4.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整体出租并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的,由承租方按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并出具整体安全评价报告。(二)应提供的资料经营企业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管辖分工,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住所地址所在地的市级安监局或县级安监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除《管理办法》第九
5、条第一款的规定之外,还应根据经营方式不同,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批发、零售(含加油站)经营企业,自有或租赁储存设施的,无论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均应提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租赁储存经营企业、其他经营企业储存设施的,还应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2.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直销或贸易经营企业,应提交与供应方的合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与运输企业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经营企业不储存危险化学品也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书。零售店面经营的,应提交不储存危险化学品也不租赁储存危险化
6、学品的承诺书。3.仓储经营企业应提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文件、资料;新设立的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还应提交其储存设施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规划的证明文件;整体出租储存设施并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的,应提供安全管理协议,由经营方按批发、零售企业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4.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与供应方的合同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5.新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7、;延期换证的应提供现状安全评价报告。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且经营场所分属不同设区市行政区划的,应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安监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6.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除外)的,应提交港口经营许可证。(三)审查1.各市级、县级安监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如需要,可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现场核查意见应作为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8、。2.对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现场核查,应严格审查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四)变更、延期或重新办证1.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原证书由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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