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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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

2、第1 为了揭露在领导阶级统治的情况下意识形态的特殊政治职能,有必要证实在上述三类问题之间的科学联系,即涉及到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与政治上的统治阶级之间关系问题。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回头来谈谈意识形态的地位。  意识形态包括一种特殊的客观方面、各种表现准则和信仰相对协调的总体正如一种社会形态中的代理人即参与经济政治活动的“人”,他们也参与宗教、精神、美学和哲学方面的活动。意识形态涉及到人生活在其中的世界、人和自然的关系、和社会与别人以及和包括他们自己的经济政治活动在内的各种

3、活动的关系。意识形态的这种地位是从下述事实形成的,那就是它反映了一种社会形态的代理人、社会形态结构的承担者的生存条件与生活方式,也就是反映了他们与他们“生活”在其中那些条件的关系。意识形态可以说是代表所有这些代理人的活动,甚至使其与他们的生活经验难以区分。意识形态遍布在一个相对协调的整体中,这不仅是一种现实关系,而且也是一种幻想的关系:那就是说人的现实关系对他们在幻想关系形式中的生存条件。这就意味着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同人生经验有关的,因而不能把它贬低为主体和意识的问题。这种社会幻想关系所执行的是一

4、种现实中的实际社会职能,因而不能把它贬低为异化和虚伪的意识问题。  这样一来,意识形态在一经形成的时候,就卷入这种社会幻想关系的职能作用中,因而就必然是虚伪的;其社会职能并不在于给予代理人以社会结构的真实认识,而不过是以假充真把他们置于支持这个结构的那些实际活动中。恰恰是由于意识形态是从经验方面决定于它的结构的,所以对于社会代理人说来,社会整体仍旧是模糊不清的。在划分阶级的社会里,这种模糊情况是受到阶级剥削、和受到这种剥削为了在社会整体中能够发挥作用所采取的形式的多元决定的。因此,即使说意识形态包

5、括有认识的成分,但它对现实的关系必定会表现出适当或不适当;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把它理解为“倒置”。这样一来,意识形态对社会代理人说来,在其内部活动中就是看不见的;正如同社会现实的所有方面那样,意识形态决定于其本身的结构,而这对于社会代理人在经验方面仍旧是模糊不清的。这就向我们提出了意识形态的特殊统一问题,也就是意识形态结构和它对统治阶级的关系的特殊统一问题,意识形态的这种统一并不是从它对阶级主体及其阶级意识的某种渊源关系而导引出来的。它基本上是来自意识形态和一种社会形态中的人生经验之间的关系,和这种关

6、系所采取的幻想的形式。与科学研究有所不同,意识形态的明确的作用就是要掩盖真实的矛盾,并从幻想的角度重新制订相对协调的议论,并把这作为代理人经验的境界;意识形态是通过塑造他们作为现实关系表现的形象,并把它们纳入到一种社会形态关系的全面统一中去。这肯定就是葛兰西使用“水泥”这个模糊不清的隐喻来形容意识形态社会职能的基本命意。意识形态就社会结构的每个方面而言,是具有协调的特殊功能的。它通过从代理人经验的角度来建立那种显然错误的关系,这些关系容许他们的实践活动(劳动分工等等),在一种社会形态的统一体中执行

7、其职能。因而意识形态所特有的这种协调作用和科学的协调作用有所不向,那正因为它们的社会职能有别的缘故。与科学的系统概念相反,意识形态决不容许在它里面存有矛盾,但却试图通过排除的办法以解决矛盾问题。换句话说,意识形态和科学讨论的结构基本不同。  在这个意义上,假如我们摒弃作为一种概念系统的意识形态概念(仅就这两个术语的严格意义而论),那我们就能够说,意识形态正像人们时常所称为的一种社会形态的“文化”:当然只要我们不至于陷入人类学的文化修养的错误中,后者经常使用这个术语来代替整个“社会形态”。正如葛兰西

8、所清楚认识到的那样,意识形态不仅包括认识的一些个别成分,一些意念等等,而且还包括形象化、神秘的转换、“趣味”、“风格”、“风气”,也就是一般“生活方式”的全过程。  但是,必须指出这种模糊不清的隐喻“水泥”的界限。无论如何决不能把它作为这些结构原来的中心主体应用于一种社会形态的代理人、各种结构的承担者;同时也不能从“经验”的角度应用于作为意识形态统一的生产者的人身上,这是因为在意识形态讨论中特有的协调作用(统一),其中当然既包括有代理人经验所采取的假想形式,也包括有它把真实矛盾同科学的调查研究掩盖

9、起来的那种作用,因而它不会引起社会主体在其支持力量方面的分散,而不如说正是原来就有这种分散。实际上前面这些探讨已经说明,意识形态讨论中的这种协调作用必须与其社会职能联系起来,但是这些识形态那种被掩盖起来的结构。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一个特殊环节的意识形态,是在这种方式和这种形态所规定的界限内构成的,因而它使得支配这种形态整体的真实矛盾的统一性具有假想的协调作用。意识形态结构正是基于它反映了一种社会形态的统一。根据这一点,它作为统一者的这种特殊的真实作用,并不是创立一种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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