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论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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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推论及其理由一、法律论辩中的演绎推理仅仅是形式的有效性吗?  丹尼尔斯先生到一个酒店去买了一瓶柠檬汁和一罐啤酒,回家后他自己喝了少许,他的妻子也喝了一杯柠檬汁,结果他们都变得神智急躁而且生病了。  他们得病的原因是基于这样的事实:他们所饮用的柠檬汁中含有大量的石碳酸,对柠檬汁瓶里残留的柠檬汁进行检查,结果显示:柠檬汁中含有大量的石碳酸混合物。原告丹尼尔斯夫妇随后控告了柠檬汁的生产商和出售柠檬汁的酒店老板,需要对他们的人身损害,医疗费以及生病期间的应得收入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作这样的演绎推论:  (A)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由一个卖给

2、另一个人的商品有缺陷,即与其使用性能不符合,但在普通检测中又不明显,那么卖出的商品未达到商品质量要求。  (B)在本案中,由一个人卖给另一个人的商品有缺陷,即与其使用性能不符合,且在普通检测中又不明显。  (C)所以,在本案中,销售的商品未达到商品质量要求。  如果用符号来表示命题形式,则上述推论形式简化为;  (A)在任何情况下,如果p,则q,  (B)在本案中p,  (C)所以,在本案中q.  从逻辑的角度上说,这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形式。然而在这里我们并不主要关心其逻辑推演的真,而关心其应用,也就是关心:在法律的实践中有效的论证形式的逻辑应用。论证

3、是有效的从而使得如果前提是真的,那么结论应该是真的成为必要,但逻辑本身不能建立或保证前提的真实性,它们是否塌实是一个全凭观察和实验的问题。让我们因此重新考虑论证,以明自在什么背景下,它的前提应该保持真。  正如在格兰特一案中所陈述的那样,(A)前提已有一个对“商品质量问题”条款的含义作出符合法律目的的权威性解释,因而(A)已有了一个真实的法律前提。  小前提(B)怎样呢?前提(B)是真的,仅当以下各点是真的:  (ⅰ)一瓶柠檬汁属于种类商品;  (ⅱ)这瓶柠檬汁是由一个人卖给另一个人的;  (ⅲ)一瓶柠檬汁中有一种带有缺陷的石碳酸混合物;  (ⅳ)这

4、是一种在普通检测中不能发现的缺陷。  从案件实际情况看出(B)前提也是真的。  选择这样一个简单案例作为分析研究的起点的一个优点是,四种假设的每一种都面临着它的不容置疑的真实性。但值得说明的并且以后再继续提到的一点是,万一在柠檬汁中出现的毒物象稍稍不着色的柠檬汁,情况会怎么样呢?那么就会出现这么一个问题:实际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是否是法律上所表述的象前提(A)命题的“可操作的事实”的真实事例?那么作为一种关于实际例子的辩护主张,(B)前提的真实性可能是值得怀疑的。  由此可见,证据的程序是这样一种确立的程序。一些反映证据事实的命题是为法律目的而被看作

5、是真的。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被确定的关于法律推论的讨论既是一个关于“如果p,则q;p,所以q,”的形式的逻辑有效性的讨论,又是一个由前提都给出判断标准的适合法律目的的真实的讨论。  二、有效的逻辑推理与实际的审判行为  通过对论据的一系列分析得出一个结论:由于卖方(即酒店老板塔伯得夫人)未能履行其责任,使买方(丹尼尔斯夫妇)蒙受了损失,卖方自然有赔偿买方的义务。这是通过可靠性很强的演绎推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说是准确无误的。法官也就必须根据法律和推理作出最公正的判决。法官有义务做出他应有的判决,他为履行其义务而做出某种判决并不意味着他通常做出

6、或将要做出甚至已经做出那样的判决。不论从自然规律上讲,还是从心理学讲或逻辑意义上讲,一个人并未按他理应做的事去做而做出有背其责任义务的事来,这些都是可能的。因此说,人的行为往往并不由逻辑推理来决定,而是由所选定的动因或其他决定。而如果这些是正确的,又将决定我们选择对象。一行为者在完成或考虑执行其行为时所采用的判断标准(好与坏,对与错,合法与不合法等)是根据符合其标准的前提建立起来的。  令人奇怪的是法官接收到一桩诉讼案件时选择什么样的是非标准使他困惑迷惘,而他却并不因此而定下心来决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即发布何等命令。他不必在开庭时公开陈述他做出这样决定

7、的原因,来自法律体系的压力——使他能独立阐述对本案的看法,上诉的可能性等也许会使他根据合法的前提和事实依据入手做出逻辑推理继而做出公正的判决。但事实上这几乎仅仅是人们的愿望而已因为来自外界的压力诸如新闻媒体的完全相反的见解,议会的评论等影响往往会使他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和命令,这不得不令人感到惊讶。所以从传统的法律道德和心理学角度讲,法官这样做很不可能,但事实上又是可能的。即使不可能,这种不可能也不是逻辑意义上的不可能,法庭的裁决往往并不是根据事实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  若对前面问题再深入一步发现:任何一“法官都知道在一案例中,他必须通过法律名义作出判

8、断,现我们假定这样一个推理:”如果p成立,q就成立。“”同时设想在一具体案例中,如果某原因使法官不偏袒于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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