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

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

ID:23270612

大小:56.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06

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_第1页
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_第2页
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_第3页
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_第4页
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_第5页
资源描述:

《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阐述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宅基地流转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宅基地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农村居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在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但只享有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其流转受到严格的限制。实践中“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也给宅基地的流转理由提出了严峻的考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宅基地的规定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出于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

2、保障农民权益,有必要对宅基地的流转理由进行研究。  关键词市场经济宅基地流转  简介:赵洪超,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周庆华,重庆大学法学院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1009-0592(2013)04-215-02  物权法是明确物之所有权理由的法律,厘清产权关系,对公民合法财产予以保护,不仅能够调动所有权主体的积极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不至于浪费资源,这是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并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重大理由。但现行物权法在这方面却做得还远不到位,

3、其中关于宅基地的理由就是其中之一。  一、现行有关宅基地方面的法律理由  现行物权法只是简单地用四个条文规定了有关宅基地的理由,对现实生活中已广泛存在的宅基地的流转理由避而不谈,仍旧采取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得现实中对宅基地的流转产生了大量的理由和矛盾,并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和调节,这也大大降低了对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笔者对认为当前涉及宅基地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理由:  (一)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取得程序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4、现行《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权的范围,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组织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理应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决定权。但是《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完全不符合物权法理,集体组织既然对财产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乃完全物权,属绝对排他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所有权的行使,这就

5、出现了乡镇人民政府代行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现象,是对所有权主体的不当干涉。  (二)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利于农民利益的实现和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首先从受让主体来分析,能够有权获得宅基地受让权的只能是农村村民。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范围,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这就限制了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阻碍了农民财产利益的实现,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增长。  其次从宅基地实现其效用的具体方式来看,我

6、国法律规定了宅基地可以转让、出租,而且对转让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同时《物权法》第184条明确禁止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这就大大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也浪费了土地资源。  (三)大量的“小产权房”交易的存在损害市场经济环境的发育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是当前城市房地产价格畸高,使得大量市民买不起房,于是不顾法律规定,甘愿冒风险去购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这在根本上是有害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发育。因为市场经济即是法治经济,而权利本位又是现代法的精

7、神的首要因素。这就要求交换者不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购买商品,而且要求交换者必须相互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这样才能够保证交换的自由、安全。总之,市场经济必定是权利经济,没有明晰的权利界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搞市场经济,必须由权利先行;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豍然而,宅基地的流转理由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使得“小产权房”交易的大量存在,这就广泛造成房屋产权归属不明,使得市场主体根据市场的基础作用作出的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却不能取得合法的地位,使财产的归属理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根本上看,

8、这种现象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环境的发育和培养。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之辩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以刘俊教授为代表,刘教授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传统民法上的一种私权,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只是当初设立时不慎使用了传统私法的一个术语,而究其本质和初衷,它的设立是建立在以土地的资源属性、公平价值理念和存活保障目标的基础之上的,它的存在是保障集体每一个成员的基本存活需要,是不能将之认定为私权性质的,并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