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对学术期刊中“一稿多投”现象的法律及策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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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对学术期刊中“一稿多投”现象的法律及策略深思对学术期刊中“一稿多投”现象的法律及策略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对学术期刊中“一稿多投”现象的法律及策略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要约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简介:赵方(1978-),女,河南安阳人,法学硕士,甘肃省委党校《甘肃理论学刊》编辑部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摘要:“一稿多投”现象在期刊界普遍存在,屡禁不止。防范“一稿多投”的目的在于发现“一稿多投”的苗头和倾向并给予阻止或者对已经发现的“一稿多投”而尚未造成“—稿多登”结果的稿件进行撤稿、退稿,以免对和期刊社造成进一步的

2、负面影响。  关键词:一稿多投;法律分析;防范措施  1004-1605(2012)08/09-0122-04  “一稿多投”行为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是学术界长期以来探讨的理由,至今仍然存在着争论,其中《著作权法》、《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和规定是用来分析该理由的主要依据。  一、“一稿多投”的《著作权法》分析  从著作权角度对“一稿多投”进行分析是研究者的一个通常思路。20世纪80年代初文化部制定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明文规定:“投稿,可以不签订合同,但不得一稿多投。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30天内通知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可另行处理。”与此配套的《图书

3、、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期刊对在本刊上首次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可见,在当时的著作权法规中不仅明确反对“一稿多投”,而且授予了期刊社对学术期刊中“一稿多投”现象的法律及策略深思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出版权。但是。无论是1990年的《著作权法》,还是2001年的《著作权法》都没有类似的规定,以前的规定也随着《著作权法》的实施而失去了法律效力。于是,不同的研究者就按照自己对《著作权法》的理解来解释“一稿多投”的法律性质。  《著作仅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

4、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对该条款可以作如下理解:第一,15日、30日是对、报刊社的法定约束期限,具有双向限制性,并不只是针对,或者只是针对报刊社才有效力。第二,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报刊社专有出版权,或者专有使用权。第三,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定期限内不得将同—件作品再投向其他报刊社。第四,在法定期限内、法定期限外以及约定期限内、约定期限外能否“—稿多投”,可以与报刊社约定,如无约定,在法定期限外向其他报刊再次投递同一作品并不违法,如果有约定,则

5、要遵从双方达成的协议。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定期限内,还是法定期限外,都可以通过与报刊社之间的协议来决定是否有“一稿多投”的权利,但是要注意的是,和期刊社达成的协议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如果第一家报刊社允许“一稿多投”,那么在向另外的报刊社投稿时,应向该报刊社说明情况。可以认为,《著作权法》第32条的本意是反对在法定期限内的“一稿多投”,但是给法定期限外无约定情形下的“一稿多投”留下了明显的漏洞。  二、“一稿多投”的《合同法》分析  投稿的“要约”行为与期刊社发出录用通知的“承诺”行为构成了出版合同,在法定期限内的“一稿多投”或者对约定的违反,以及期刊社不在法

6、定期限内将是否录用的通知送达或者不按约定办事,都属于违约。对“一稿多投”的《合同法》分析主要从投稿和刊登通知的法律地位着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是指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2]合同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投稿行为是指将作品以各种渠道和方式交给期刊社,希望被刊登的行为。刊登通知行为是指期刊社对来稿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录用,而将这种信息以某种方式向进行通报的行为。一般认为,投稿行为具有要约的特征,属于要约行为。刊登通知行为具有承诺或拒绝

7、承诺的特征,如果是决定录用则为承诺,合同生效,如果是决定不录用,则是拒绝承诺,合同不生效。但是,有学者认为,投稿行为准确的性质应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依据是: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有约束力。要约对行为人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对行为人无约束力。投稿行为,除了标的物——作品确定之外,其他内容均不确定,比如作品的使用方式、酬劳的多少等,不具备合同内容的必要条款,因而不符合要约内容的“必须具体确定”的要求。[3]故投稿行为宜认定为要约邀请,而不宜认定为要约。把投稿行为定性为要约邀请,还有助于解释的主动撤稿理由。按照《

8、合同法》第18条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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