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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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公司治理与公司绩效分析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公司治理的含义和主要模式,通过对公司治理主要模式的公司绩效分析,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选择我国公司治理的目标模式。主要内容:一、企业系统的两个层次——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二、公司治理的一般框架和主要模式三、公司治理主要模式的公司绩效分析四、我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教学重点: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与公司绩效分析教学难点:公司治理主要模式的公司绩效分析教学时间:8课时,其中,讲授5课时,讨论3课时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作为一个领域进入人们的视野是80年代初,其开创性的代表人物是特里克(TrickerR.I.),在其1984年出版的《公司治理》一书中,首次提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自此以后,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进入了更为丰富、更为精细的阶段。为什么公司治理问题如此受到诸多学者和企业界的普遍关注呢?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市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系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导致企业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企业内外部构架不再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表现在公司治理上,主要有:(1)股东参加意识的普遍提高,尤其是作为分散股东的代理者——投资机构的兴起,导致西方公司治理的内在太平失衡。虽然有关公司制度的法律体系,赋予了股东进入和退出公司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有时是不情愿或者代价较高的。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随着西方福利制度产生的养老保险、劳动退休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基金机构,已拥有上市公司越来越大的股份,如1990年美国大多数行业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已达到50%。这些机构在实践中逐步发现“用脚投票”权有时是比较困难的。首先,由于机构持股比例较大,其出售行为本身会对股市产生很大的冲击;其次,机构投资者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采用指数化投资。也就是说,他们的投资行为会波及整个股市,预期投资收益与股指收益一样。与此同时,基金机构同样也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从而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要求。在“退出机制”难以真正满足投资意愿时,投资机构又逐渐将目光移到企业内部,进而对经理主权的模式提出了挑战。(2)资深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尤其是CEO的薪金与公司绩效相比显得增长过快,股东对此表示不满。1980年美国工资最高的上市公司总裁的平均年收入是普通职员的40倍,而2006年,收入差距达到364倍。在美国,1000位年薪最高的CEO的平均薪金增长了7%,与此同时利润下降5%,股东的股票市值损失11%。(3)西方近20年的兼并浪潮及其兼并后的绩效使人们对利用资本市场控制公司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看,公司采取兼并行为的目标应在于增加股东或企业的价值,但现实中表现出来的却是:兼并公司价值下降,被兼并公司价值上升,而且被兼并公司价值上升不见得是真实的,因为有可能被兼并公司在被兼并前市场价值被低估。(4)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使人们对董事会直接监控公司的作用产生了怀疑,进而对改进董事会提出了要求。党的17大报告提出应增加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也包括炒股、基金的收入。随着我国股民进入资本市场的心理越来越成熟,社保基金的进入,必将要求进行公司治理。一、企业系统的两个层次——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公司管理(CorporateManagement)特里克(TrickerR.I.)教授在其1984年出版的《公司治理》中最早对两者进行区分:管理是运营公司,而治理则是确保这种运营处于正确的轨道之上。肯尼斯·戴顿(KennethN.Dayton)1984年出版的《公司治理:硬币的另一面》专门就此进行分析,认为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谁也不能脱离谁而存在。在戴顿看来,公司治理是指董事会利用它来监督管理层的过程、结构和联系,公司管理则是管理人员确定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行动。而且他进一步认为,优化公司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必要的。但他们都没有进一步分析其具体的内在联系。吴淑琨(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席酉民(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改革》(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60页认为:公司治理模式主要考察构成公司的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实现相互间制衡,它是企业财富创造的基础和保障;公司管理则是在既定的治理模式下,管理者为实现公司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这是财富创造的源泉和动力。表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异同分析类别公司治理公司管理目的实现相关利益主体间实现公司的目标的制衡所涉及主体所有者、债权人、经营者、顾客、经营者、债权雇员、顾客人、雇员、所有者在公司发展中规定公司的基本框架,确保规定公司具体的发的地位管理处于正确的轨道展路径及手段职能监督、确定责任体系和指导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层级结构企业的治理结构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实施的基础主要是契约关系行政权威关系法律地位主要由法律、法规决定主要由经营者决定政府的作用政府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基本不直接干预资本结构体现债权人和股东的相对反映企业的资本状况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地位以及管理水平股本结构体现各股东的相对地位反映所有者的构成及对管理的影响总之,公司治理是指联系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属于基础制度层面。二、公司治理的一般框架、主要模式(一)公司治理的一般框架为了对公司治理作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我们建立其概念性的框架:1、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分析见图示企业并不是由个体直接构成的组织,而是各利益主体子集组成的。(1)股东子集——公司治理的源动力作为权益资本的提供者,股东的目的在于获得更大的投资回报。这种投资从形式上纯粹属于股东个体的行为,他完全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偏好和所掌握的信息,决定购买哪家公司的股票。但是,股东投资的非偿还性(企业生命周期内)使得对股东的回报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这种经济组织。由于物质资本的可分离性(可抵押性)以及企业法人地位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将使股东承担投资受损的风险。为了确保投资和规避可能的风险,股东是最有动力对企业利用资产的行为进行监控。然而,单个股东受其投资份额的限制,一般难以独立承担这种监控成本,而会出于一种“理性的无知”,采取不监控的行为。(2)债权人子集——公司外部融资的重要渠道债权人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其目的在于获得利息收入。债权人一旦投资,在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无权干涉企业的管理过程,但其要求还本付息的条件使得债权人获取投资回报是一种法律权利。由于一般很难具体地、详细地限制企业的资金运用过程,债权人仍然需要对企业借款进行监控,以保证企业还本付息,降低债权人的贷款风险。债权人如银行可以通过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以及经常性地审查企业的还款能力,一般可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控。此外,债权人可以采取的另一个有效措施就是提请起用企业破产程序。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1)经营者——企业管理创新的灵魂和公司治理的核心在现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面对的是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机遇和挑战并存。企业为了适应外部环境的威胁和抓住机会,同时又要与自身的优劣势相结合,要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足够的灵活性和应变性。这一切决定了经营者在企业中的核心地位。为此,经营者作为管理创新的灵魂,应被赋予充分的自由空间。企业面对的环境不确定性越高,经营者的作用愈显著。经营者运作的除了其自身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外,绝大多数是其他投资者的投入。这样,在经营者和其他投资者之间就存在一种合约关系,即承担对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责任。经营者对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责任不会自动实现,需要给经营者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方式。(2)雇员子集——企业一般劳动力资源作为雇员个体,在给企业提供人力资本的同时,要求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安全福利保障以及其他涉及人身的自由权力等。一方面,雇员个体的人力资本是企业财富创造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雇员也会追求其自身的利益。这两方面决定了对雇员提供激励和监督的必要性。(3)顾客及社区——企业的“上帝”和社会责任现代企业的市场导向和对环境的认识决定了顾客及社区的重要地位,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对社区乃至社会的责任在未来企业的发展中应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上述五个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必须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信息的不完备性和不对称性。如股东、债权人、顾客及社区对经营者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无法充分了解。(2)权利的不对等性。如拥有信息的经营者不一定具有决策权,而具有决策权的股东不一定拥有相对优势的信息。(3)监督问题。股东如何实施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而经营者又如何实施对雇员的有效监督。(4)激励问题。如何实施对经营者和雇员的激励,才能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充分发挥经营者和雇员的积极性。2、考虑市场和政府的因素l市场因素:股东、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分别体现在股票市场和金融市场;经营者、雇员、顾客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分别体现在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l政府因素:政府利用其掌握的经济计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见图示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干预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公司治理的一般框架(二)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1、内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以日德为代表德日模式主要是按欧洲国家大陆法系,强调公司应平等地对待股东和雇员。因此,这些国家一般侧重于公司的内部冶理,较少依赖证券市场“用脚投票”的外部治理机制。采用和效仿德日模式的国家有瑞典、比利时、挪威等国。虽然德日都属于“银行导向型”的内部治理模式,但两国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又存在一些差异。特点:第一,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资产负债率较高,股票市场的作用不大。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在主银行体系下,企业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另外德国银行还进行间接持股,即兼作个人股东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国大部分个人股东平时都把其股票交给自己所信任的银行保管,股东可把他们的投票权转让给银行来行使,这种转让只需在储存协议书上签署授权书就可以了,股东和银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来。这样银行得到了大量的委托投票权,能够代表储户行使股票投票权。到1988年,在德国银行储存的股票达4115亿马克,约为当时国内股票市场总值的40%,加上银行自有的股票(约为9%),银行直接、间接管理的股票就占德国上市股票的50%左右。商业银行虽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东,呈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特征,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区别。在日本的企业集团中,银行作为集团的核心,通常拥有集团内企业较大的股份,并且控制了这些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德国公司则更依赖于大股东的直接控制,由于大公司的股权十分集中,使得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监控经理阶层。另外由于德国公司更多地依赖于内部资金融通,所以德国银行不像日本银行那样能够通过控制外部资金来源对企业施加有效的影响。第二,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为突出。二战后,股权所有主体多元化和股东数量迅速增长是日本企业股权结构分散化的重要表现。但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股权并没有向个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业股权法人化现象,构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征。据统计,日本1949--1984年,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从69.1%下降为26.3%,而法人股东的持股率则从15.5%上升为67%,到1989年日本个人股东的持股率下降为22.6%,法人股东持股率则进一步上升为72%,正由于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绝对比重,有人甚至将日本这种特征称为“法人资本主义”。由于德日在法律上对法人相互持股没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垂直持股,如丰田、住友公司,它们通过建立母子公司的关系,达到密切生产、技术、流通和服务等方面相互协作的目的。另一种是环状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劝银集团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资产和经营关系。总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强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使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命运共同体”。但是相互持股现象对于整个经济体也有着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非法操纵股价。在相互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三,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二元制治理结构。二元制结构是将业务执行机关的董事会与监督机关的监事会分立,使其职责分明,各司其职。二元制着重于监督的独立性。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所谓一元制结构,就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与监督机关监事会合而为一,只设董事会,而在董事会之下选任最高执行长官CEO(ChiefExecutiveOfficer)负责经营,设立以独立董事构成的监督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一元制强调的是监督的及时性以及及时监督之下的经营的高效率。尽管日本现行商法自1898年制定以来经过数十次修改,但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未变。根据日本商法的规定,公司的机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资本金在5亿日元以上或者负债总额在200亿日元以上的大公司)构成。股东大会最主要的职责之一是选任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由代表董事和一般董事构成,代表董事具有业务经营权,且可以不限于一人,董事会具有业务决策权,同时具有监督代表董事和其他董事的权利;监事会至少由3人监事组成,其中必须有独立监事和由监事互选出的常勤监事。日本学者普遍认为,二元制结构中董事会的构成特点源于美国法,是在日本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嫁接了美国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其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强化董事会对代表董事的监督权而提高监督效果。但是这一做法也受到一部分学者的批判,认为这一做法不但没有实现原来的设想,相反由于董事会既作为业务的决策机关又作为业务的监督机关,结果导致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责发生重叠,使二者职责不清;同时被监督者的代表董事又是监督机关的成员,这样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自己监督自己的矛盾。而美国公司法上董事会的基本特征是,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有一半以上的独立董事,且董事会下设的监事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也必须由一半以上的独立董事构成,各委员会各司选任、监督CEO之职。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另一方面,包括中国国内许多学者在内,许多人常常将日本的二元制与德国模式相提并论,甚至将二者混为一谈。其实,二者也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主要特征是监事会的共同参加制度,即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至少占一半,并且董事会中必须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同时,董事的选任权不在股东大会而在监事会,且必须是通过监事会的绝对多数选任。这就决定了德国的监事会不像日本的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列,而是凌驾于董事会之上,从而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而日本的监事会则是被置于与被监督者董事会同等甚至是下位的位置上,而被监督者代表董事则居于公司权力的最高点,因而监督缺乏制度机制。日本二元制结构的上述特点,其实既有德国二元制的基本特征,又有美国法的影子,正因如此被日本有的学者认为是一个折衷型模式,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东西。这与当初希望通过将两种模式的长处经过嫁接处理而达到效果相长的愿望背道而驰,从结果来看不论是业务执行的效率性还是监督的有效性效果都并不明显。究其原因,日本企业文化中终身雇用制、公司总经理位居公司权力顶点等特点成为二元制治理结构作用发挥的不可逾越的障碍。正因如此,日本学者普遍认为,通过修改公司法对二元制结构的改进已经达到了极限,必须另辟蹊径,导入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经济的持续景气,英美法的一元制模式也受到关注和青睐,甚至可以说成了世界各国纷纷效仿的对象。日本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这一风潮的影响。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泡沫经济的破灭,使得日本国内开始出现直接引进英美法的一元制模式的呼声。在这种背景下,从2000年起日本法务省提出为确保公司治理的实效性、适应高度信息化社会的现实、改善企业融资的手段、对应企业经营活动的国际化的角度出发,开始审议公司法修改问题。2002年2月提出了商法部分修改要纲,并于同年5月得到国会通过,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2003年4月开始施行。在这个要纲中规定,大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适用设置委员会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谓设置委员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英美法的一元制结构。从此,在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上,大公司有了更大的余地,既可选择原有的二元制结构,也可以选择一元制结构。第四,人力资本市场作用不大,对经营者的激励不是主要问题。采取经营者年薪制和年功序列制的激励机制。经理的报酬设计主要是年薪而非股票和股票期权制。以日本为例,主要是通过年功序列制度的刺激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有效刺激。所谓年功序列制,是指经理人员的报酬主要是工资和奖金,奖励的金额与经理人员的贡献挂钩,公司经营业绩越显著,经理人员的报酬就越高。这种激励制度还包括职务晋升、终身雇佣、荣誉称号等精神性激励为主,不是短期利润增长和股价上扬,而是更着重于结合公司的长期目标绩效。第五,政府间接管理加行政指导,形成比较和谐的政企关系。政府间接管理即有效的信贷手段和财政政策,行政指导的方式通常包括“劝说与交涉”、“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2、家族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以东南亚国家或地区为代表家族监控在东南亚国家和韩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公司中较为显著,更准确地讲,家族监控也是一种内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但又与内部监控型存在很大的区别。特点:第一,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权也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表现为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单一创业者拥有,当创业者退休后,企业的所有权传递给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拥有。第二种情况是,企业的初始所有权由参与创业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拥有,待企业由创业者的第二代经营时,企业的所有权则由创业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拥有。第三种情况是,企业的所有权由合资创业的具有血缘、姻缘和亲缘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然后顺延传递给创业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员,并由他们共同控制。第四种情况是,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与家族外其他创业者或企业共同合资创办企业时,由家族创业者或家族企业控股,待企业股权传递给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形成由家族成员联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种情况是,一些原来处于封闭状态的家族企业,迫于企业公开化或社会化的压力,把企业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业,或把企业进行改造公开上市,从而形成家族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但这些股权已经多元化的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着。上述五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都大量存在着,而且上述五种情况包括了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所有权或股权由家族成员控制的基本概况。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控制,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权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和有亲缘、姻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决策家长化,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家族利益和亲情),企业员工管理家庭化。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由于受儒家伦理道德准则的影响,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中,企业的决策被纳入了家族内部序列,企业的重大决策如创办新企业、开拓新业务、人事任免、决定企业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时是企业创办人的家长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员做出的决策也须得到家长的首肯,即使这些家长已经退出企业经营的第一线,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员做出的重大决策,也必须征询家长的意见或征得家长的同意。当家族企业的领导权传递给第二代或第三代后,前一代家长的决策权威也同时赋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们做出的决策,前一辈的同一辈的其他家族成员一般也必须服从或遵从。但与前一辈的家族家长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长的绝对决策权威已有所降低,这也是家族企业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现矛盾或冲突的根源所在。在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中,经营者受到了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对于家族第一代创业者而言,他们的经营行为往往是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份产业。对于家族企业第二代经营者来说,发扬光大父辈留下的事业、保值增值作为企业股东的家族成员资产的责任、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是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机制。因此,与非家族企业经营者相比,家族企业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较低,用规范的制度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已经成为不必要。但这种建立在家族利益和亲情基础上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家族企业经营者所承受的压力更大,并为家族企业的解体留下了隐患。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不仅把儒家关于“和谐”和“泛爱众”的思想用于家族成员的团结上,而且还推广应用于对员工的管理上,在企业中创造和培育一种家庭式的氛围,使员工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成就感。例如,马来西亚的金狮集团,在经济不景气时不辞退员工,如果员工表现不佳,公司不会马上开除,而是采取与员工谈心等形式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种家庭式的管理氛围在公司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亚林绍良主持的中亚财团,对工龄在25年以上的超龄员工实行全薪退休制,使员工增加了对公司的忠诚感。再如,韩国的家族企业都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车、职工医院、浴池、托儿所、员工进修条件等。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对员工的家庭式管理,不仅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亲和力和凝聚力,而且还减少和削弱了员工和企业间的摩擦和矛盾,保证了企业的顺利发展。第三,来自银行的外部监督弱,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制约。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在东南亚,许多家族企业都涉足银行业。其中,一些家族企业的最初创业就始于银行经营,然后把企业的事业领域再拓展到其他产业;也有一些家族企业虽然初始创业起步于非银行领域的其他产业,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逐步把企业的事业领域拓展到银行业。作为家族系列企业之一的银行与家族其他系列企业一样,都是实现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银行必须服从于家族的整体利益,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业服务。所以,属于家族的银行对同属于家族的系列企业基本上是软约束。许多没有涉足银行业的家族企业一般都采取由下属的系列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这种情况也使银行对家族企业的监督力度受到了削弱。在韩国,银行作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才会获得银行的大量优惠贷款,否则就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所以,韩国的家族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都纷纷围绕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创办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这种情况使得韩国的家族企业得到了没有来自银行约束的源源不断的贷款。除筹资功能外,银行在韩国只是一个发放贷款的工具,而对贷款流向哪些企业,获得贷款企业的金融体质是否健康则很少关心,使得韩国家族企业受到来自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度较小。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韩国和东南亚的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在东南亚国家,家族企业一般存在于华人中间,而华人又是这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华人经济与当地土著经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华人家族企业经常受到政府设置的种种障碍的限制。为了企业的发展,华人家族企业被迫采取与政府及政府的公营企业合作,与政府公营企业合资以及在企业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员和政府官员亲属任职等形式,来搞好与政府的关系。而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政府对企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上。凡家族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各种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持,反之,政府会在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限制。因此,在韩国和东南亚,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约,但在东南亚,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韩国,政府对家族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则是引导和扶持。3、外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以美英为代表国际上有一种说法:英国人制造思想,美国人制造制度。这种说法用来说明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形成最合适不过。英国的公司治理的思想基础是权利制衡,美国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主要解决的是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制度问题。英美公司治理体现着权利制衡与权利分享这样两个基本原则。传统的公司治理较多地注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制衡结构。最近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中还涉及具体的治理机制。该原则主要包括:股东的权利、对股东的平等待遇、利害相关者的作用、信息披露及董事会责任。在权利资源配置方面,英美模式有其特有的形式和内容,与德日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别。特点:第一,股份相对分散,单个法人持股比例受限制,股票市场是主要资金来源,负债率较低。美国的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从自然人持股人数来看,美国持股人数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从1952年的4%上升到1992年14%。如果加上间接持股人数,这一比例将达到60%左右,其个人持股比重也较大。此外,以养老保险基金、人寿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机构等为代表的机构也持有相当比重,几乎美国的大公司中机构投资者的持股已超过50%。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在融资方式上,美国公司采取的是以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为辅的方式,在筹措长期资金时,主要依赖于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第一,董事会的作用较小,个体决策,基本是CEO及高级管理人员主导,对经营者的激励是主要问题。由于股权分散,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是被CEO操纵的。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Operation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由于股权比较分散,股东是“脚投票机制”,股价的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CEO的经营绩效,因此对经营者的激励是主要问题。美国公司对CEO的报酬除了基本的底薪之外,还包括:①年终奖;②有条件的股票奖励;③长期奖金;④股票期权。第二,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的董事会委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员会”的一元制结构,主要依赖于市场体系对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监控。公司中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负责监督职能,对CEO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控除了市场机制外,在董事会中引入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就有“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的规定。195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规定公开上市公司至少必须选任两位外部董事;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再次要求美国的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AuchitCommittee);这些独立董事不得与管理层有任何会影响他们作为委员会成员独立判断的关系”。其后美国股票交易所(ASE)亦做了类似的决定。至此,独立董事作为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成为一种正式制度被确定下来。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具有独立性、专家性和兼职性的特点。独立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所谓独立性概括起来分别表现就是:1、独立的财产,即独立董事的财产应独立于其任职的公司;2、独立的人格,即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的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3、独立的运作,即独立董事的任职应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专家性是指公司外聘的独立董事多是经济、法律、金融或人事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间有发言权或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兼职性是指独立董事一般在公司之外都由自己的事务,他们并不在公司中任职,因而独立董事又被称为公司的兼职董事。第四,政府主要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些必要的公共服务,为企业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美英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应用凯恩斯的理论进行宏观调控,安然丑闻后政府亲自签发公司治理的有关法律(见第27页教案)。英国在1830年就形成全国性的水路运输网,1840年主要铁路干线已大部分建成,而1850-1870年的工业高涨时期才到来。美国在1850年开始工业与铁路的同步迅速发展。在19世纪后30年,当美国在经济发展水平超过英国时,其基础设施水平虽尚未赶上英国,但基础设施总和和技术完善程度,已大大超过英国。三、公司治理主要模式的公司绩效(CorporatePerformance)分析(一)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公司绩效分析银行的监控和法人相互持股,不仅保持了对企业的有效监督,而且也防止日本企业被恶意收购,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传统的主银行公司治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形势了。主要表现在:(1)由于银行融资在日本企业的外来资本中占很大比重,产生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外来资本中的绝大部分成为银行的不良债权。据统计,日本银行系统2000年9月的不良债权净额为29.16万日元,在2001年9月中期结算中亏损额高达5700亿日元。与此同时,2004年4-9月破产企业9665家,同比增加了2%.(2)企业间相互持股,虽然阻止了外资的收购,但是人为地提高了股价,使日本证券市场扭曲。  (3)银行之间相互持股,排斥了市场竞争,弱化了资本的流动性,使企业资本的存量调整和增量转移存在严重时滞,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4)以银行融资为主,金融资本的控制权主要控制在银行手中,政府可以直接对金融活动进行干预,存在很多“非市场经济因素”。所以,主银行制的改革势在必行。《天津日报》专刊——经济周刊——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第20版,2004年9月10日:由公司治理国际机构进行的一项针对2500多家跨国公司的调查发现,公司丑闻不断爆发后,大型美国公司的表现改善幅度超过10%。美国公司首次超过英国和加拿大,升至全球公司治理排行榜的首位。调查所包括的356家日本公司表现最差。案例一: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根据2002年的日本商法改革(日本没有独立的公司法,公司法是其商法的一个部分),日本允许企业自由选择放弃日本传统模式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模式,转向美国模式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的董事会委员会”这一当今世界多数大型企业的主流治理结构模式。根据改革后的新商法有关条款,选择董事会模式改革的企业,可以废除原先依法必设的监事会,但必须在新模式的董事会下设立由独立董事任主席的审计、薪酬和提名等3个委员会。在新商法生效后的第一个公司股东大会季节———2003年公司股东大会上,有71家上市公司选择了改革,废除监事会,建立新模式的董事会和董事会委员会制度。转向这一新制度的代表性企业索尼、日立、东芝日本电信等等知名公司。日本公司中实行美国式董事会制度的先行者是索尼和ORIX公司。索尼公司早在1997年就通过压缩董事会人数,引入外国人做独立董事,将原来日本式的庞大董事会中不再担任董事的成员转为执行官员,建立一个日本公司独特的董事会之外的公司执行官员委员会制度。这个执行官员委员会,在英文中也被称为执行委员会,但是该执行委员会与美国公司中由一部分董事会成员构成的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行董事会职权的执行委员会是两码事。其实日本公司的这个执行委员会就是一个委员会形式的经理办公会。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  紧随索尼之后,大张旗鼓转向新型董事会制度的是日立公司和日立系统的20多家公司,包括日立化学、日立软件工程、日立信息系统等。系列整体转向新董事会制度的还有野村系列的10多家企业,包括野村控股、野村证券、野村资产管理、野村信托银行、野村投资、野村投资者关系、野村研究咨询、野村企业服务等。  日本商法提供给企业的是一种新的可供选择的董事会制度形式,有积极响应的,也有坚决抵制的,更多的企业则是处在观望状态。如果没有安然事件引发的美国式公司治理制度危机,也许选择转向新型董事会制度的日本企业会更多。而在日本国内,很多企业不愿意贸然转向新的董事会制度,与两个明确并大声宣言坚持日本式董事会制度的企业这几年都取得了持续卓越的经营业绩有关。这两个明确表示拒绝美国式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就是丰田汽车和佳能公司。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丰田和佳能都是典型的日本式的董事会,人数众多,全部由经理层人员组成,并且坚持日本式的以职工为中心的公司概念和终身雇佣制度。这两个公司的总裁,都有长时间的海外工作经历,丰田总裁OKUDA奥田在菲律宾工作7年,佳能总裁MITARAI作为佳能美国公司的创建者和首席执行官在美国工作了23年。两位总裁都从美国企业的管理中学到了很多有益做法,运用于日本的企业。其中很明显的一个事例就是,这两个企业都是虽然坚持终身雇佣制度,但是都废弃了年功序列工资制度,引入了绩效薪酬制度。在丰田,业绩优秀者比其同样服务年限的员工年薪酬可以高出300万日元。在佳能,40岁的同样服务年限资历的员工之间薪酬差异可以达到100%。在这两位著名企业家看来,盲目引进美国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股东利益至上,忽视员工利益,是由股票市场主导的目光短浅的做法。案例来源:《师•道:日本的公司治理改革》,金羊网--民营经济报2004-09-2809:53:40案例讨论:在没有法律限制、相同的企业经营环境和文化背景条件下,在公司治理制度的自然演化、发展和自由竞争中,内部人主导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主导的董事会和董事会委员会,这两种企业董事会制度模式之间,谁会是最后的优胜者?(二)家族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公司绩效分析家族监控型公司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治理模式在促进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其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值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借鉴。  1.家族企业产权清晰,避免了所有者缺位造成的监督不力。  2.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合一。在家族企业中,不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3.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保证责、权、利高度一致。家族企业的成立和发展正是依赖于非正式的契约关系,更多地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与信任,这种结构下人们之间的关系简明,摩擦较小,交易成本较低。企业的所有者负有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全部责任,相应地在企业管理中也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并拥有最终索取权,从而实现责、权、利高度一致。  4.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家族企业领袖可以通过文化的渗透力巩固家族的控制力,确保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5.家族治理模式在企业成长初期的作用。在企业建立初期,企业完全离不开创建它的企业家,这如同一个婴儿与母亲的关系,正因为企业创始人的这种热情,才使得企业顺利发展起来。所以在外界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家族治理。家族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局限:1、经营者选择面狭窄,往往后继乏人。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尽管所有者有成为经营者(企业家)的优先选择权,但资本所有者并不一定能成为经营者,只有既有能力又有财产且善于规避风险的人才能成为企业家,有财产无能力的人更适宜作为纯粹的资本所有者。某些家族业的领导人是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或等待了很久的情况下才登上领导岗位的,由于能力不足,往往使他们难以完成领导任务,难以树立威信,容易导致家族企业失败。所有者即经营者是我国民营企业的特征,这虽然解决了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下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但其选择管理人才的范围却只能局限于家庭血缘关系中,不能在更大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这就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效率,无法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2、损害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家族化管理的一个重大弊病是亲情代替规则。由于存在血缘关系,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管理规则常常失效或者不存在,管理需要服从血缘关系的限制,用亲人而不能用能人,因人设岗而不能因职设岗,只能急功近利而不能长远规划,致使企业内部丧失竞争机制。同时,由于部分厂长以“家长”的身份出现,处处总要维护自己的尊严,不尊重职工的个性;而职工作为被雇佣者,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当然就失去了成就感、荣誉感和积极性,企业员工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途漠不关心,使企业丧失向心力和凝聚力,最终失去前进的动力。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3、增加了融资难度。  在家族式管理中,内部管理人员多数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戚,外界投资者(如银行)很难了解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财务等真实经营状况。同时,由于企业没有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很难对企业的行为予以约束。家族式企业对外保密性强的优点,在面临外部融资肘,反而限制了其对外信息的传递。另外,虽然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即经营者,不存在经营者的委托代理问题,所有者拥有剩余索取权、控制权,但无充分的动力去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当有了外部资金(如银行贷款)时,其经营行为、经营战略便可能改变,将贷款投资于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盈利了便可归还银行本息,自己有较大的利润,亏损了大部分风险由银行承担,另外企业还经常作假报表,隐瞒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很难有勇气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于是出现了好企业家和好项目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现象。4、采用经验管理,决策不科学。民企多数是从市场经济的风浪中经过优胜劣汰、摸爬滚打出来的,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由于民营企业家的“传奇色彩”,追随者视他们为“经商天才”,极富个人魅力,从而形成对企业家个人的依赖性过强(远远超过国企),一旦创业者出现失误,必将导致企业发展的重大损失,其可持续发展性更待考验。案例二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又称“喷施宝假账案”、“王惟尊事件”或“王祥林事件”,甚至还称“喷施宝野村风波”。主要当事人是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王祥林、原总经理王惟尊、原财务总监水麒梁(又名水麒林)、原财务部经理段黎明,涉及人还有日本野村公司驻香港代表吕少兰等人。王惟尊被当时的不少媒体称为“揭假账的英雄”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王惟尊一度入狱后,有307名工商管理硕士联名为谁鸣冤叫屈。此事件也引发社会上对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的诚信问题进行了长久的讨论。此事件的王惟尊、王祥林同时被香港凤凰卫视列为2001年度华人世界十大新闻人物。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上说,被告人水麒梁“因涉嫌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2000年12月13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3月15日被天津铁路公安处德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同月2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在“职务侵占事实”方面,起诉书上说,“被告人水麒梁在任广西北海喷施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喷施宝公司财物。1、2000年1月10日,被告人水麒梁与时任喷施宝公司总经理的王惟尊(另案处理)、喷施宝公司财务部经理的段黎明(另案处理)一起商谋,虚构‘直销部’并以拨付‘直销部周转金’之名从喷施宝公司财务部提出人民币现金131300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水麒梁分得现金人民币23400元。2、2000年1月25日,喷施宝公司对被告人水麒梁发出‘即日起停止水麒梁插手喷施宝公司的一切业务,交还所有占用的公司财产’的通知,被告人水麒梁收到上述通知后,于当晚将喷施宝公司价值人民币26600元的华硕牌7710B型手提电脑带离北海返深圳,据为己有,直至2000年11月9日才将电脑退至北海市公安局。”在“公司人员受贿事实”方面,起诉书上说,“喷施宝公司是(英属维尔津群岛)宝时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9年8月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出资600万美元购买宝时公司15.68%的RP股(即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2000年1月,经野村公司的吕少兰授意,被告人水麒梁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喷施宝公司借出公司的部分原材料账本、成品(半成品)账本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并于月底携上述喷施宝公司资料离开北海。同年2月8日,被告人水麒梁将上述资料交给野村公司的程龙保。2000年3月,被告人水麒梁收受了野村公司以‘垫付1月和2月薪金’、‘报销费用’之名支付的好处费共计港币73011.76元(折合人民币77575元)。”检察院认为,“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被告人水麒梁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水麒梁犯有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全天的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做出判决。经过两年多时间,“王惟尊事件”似乎有水落石出之势,其中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水麒梁被提起公诉,意味着两年前被一些新闻媒体认为是受害者主角的王惟尊,将一同被视为也该被提起公诉。如果公诉结果成立,“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将由“职业经理人受害第一案”向“职业经理人犯罪第一案”演变。喷施宝公司管理层认为,“王惟尊事件”已经属于团伙经济犯罪案件,是以王惟尊为首的13个涉案职业经理人,在喷施宝公司内部实施的犯罪;另外,还牵涉到境外人员吕少兰、程龙保,他们应该成为水麒梁构成商业犯罪的行贿人。如此一来,原来闹得一波三折的案件,又进入了另一个波峰浪谷的境地。在法庭外,水麒梁的妻子赵子安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非难说清。”对于丈夫落得如此的结局,她认为“水麒梁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首先没有意识要保护自己,因为他以前都是在太太药业这样的大公司做,那些公司信誉好。”王祥林是北海市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他正在北海参加“两会”,没有参加庭审的旁听,但他认为自己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他说:“看到正义能伸张,看到能追究犯罪人员的罪行,感到法制越来越健全了,企业发展也越做越有信心。”案例来源:张骁鸾《“中国职业经理人第一案”在广西北海开庭》人民网2004.2..10案例讨论:家族企业如何处理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三)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公司绩效分析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外部治理模式和内部治理模式孰优孰劣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在十年以前,人们普遍认为,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模式相比,以企业集团、银行和控股公司为治理主体的内部模式能更好地解决代理问题。然而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企业国际竞争的加剧和信息产业的崛起,内部控制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由于必须协调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内部控制型公司实际上很难制定长期目标,从而导致公司追求较为分散,且可能是矛盾的一系列目标,而忽略了盈利能力的下降和竞争力的衰弱。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内部治理模式的缺点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思。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大公司以相互紧密持股的综合性产业集团的形式存在,家族利益、政府和银行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种治理结构中,政府支持特定产业部门的扩张,银行则将信贷导向目标产业,而不是对企业加强财务约束,从而导致生产能力大量过剩、企业过度负债和资本利用效率的低下。在上述背景下,以市场为导向的外部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各国学习的样板。经济学家和企业家普遍认为,英美以股东利益为基础,以盈利为导向,重视资本市场作用的模式,更适应当今全球经济环境的加剧变革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英美以股东利益为导向、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培育活跃的商业创新氛围。通过“创造性的破坏”来加速生产要素的积累和配置,并使管理层能追求较为单一的盈利目标。但是股权结构的过度分散也带来三方面的弊端:一是对管理层监督失控;二是容易导致管理层重视短期盈利;三是通过资本市场购并来解决代理问题的费用过于高昂。在这种情况下,英美模式逐渐加大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和权利,从而使部分治理问题内部化。有学者认为,英美模式更适合具有高技术和高风险特征的行业(如石油开采、生物技术、制药和软件)中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经营绩效主要取决于对不同投资方向未来前景的正确估计。日本和德国的模式则适合于具有标准化生产过程和广泛运用成熟技术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成功主要依赖于对管理者执行标准化任务时的质量评估。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案例三美国安然和安达信丑闻美国最大的电力、天然气销售和交易商——安然公司2000年的交易金额占全美能源市场交易的1/4,名列《财富》500强的第7位。但是,从2001年10月16日开始,股价从33.84美元跌至11月18日的0.64美元,继而在同年12月2日因负债312亿美元宣布破产,一个能源巨人烟消云散。安然公司在自己周围建立了数十家“有限责任合伙制”小公司,有的还由其高级主管亲自参与控制。由于这些小公司在信息披露和接受监管的程度低,安然公司不少“暗箱运作”和违规交易就是通过这些小公司进行的。安然公司2000年年报说它的长期债务为85亿美元,实际上有30亿美元的债务记在小公司帐上,而在安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作资产处理。1997年——2000年间安然公司虚报了6亿美元的利润,并隐瞒了近10亿美元的债务。这些情况,作为安然的审计公司,世界前5名的会计师事物所——安达信,不可能不知道。为什么安达信要隐瞒安然的财务真相?2001年安达信的收入超过90亿美元,在世界84个国家拥有85000名员工。安然公司是一个大客户,安达信从其身上获得了5200万美元,其中有超过一半(2700万美元)不是来自财务审计,而是来自其所提供的咨询等其他服务项目。对安然公司包装的真实性提供支持的还有美国政府和国会两院。1989——2001年,安然公司用于政府和议员的政治捐款共580万美元,有71名参议员和187名众议员曾经收到过安然的政治捐款,前任和现任总统布什父子、克林顿也都获得大量政治捐款。美国多项能源政策是在征求安然的意见后制定的,自然成为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之一。安然公司前副董事长巴克斯特曾在辞职前提出对做假帐的不同看法,但却在2002年1月25日“自杀”身亡了。该公司的29名高级主管利用内线消息在股票暴跌前抛出,获得11亿美元的巨额利润,已被集体起诉。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案例来源:程恩富主编《现代政治经济学案例》第167页——172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案例讨论:如何完善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面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为提高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恢复投资者信心,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7月30日签发了萨班斯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萨班斯法案显示了美国国会强化公司责任的强硬手段,它试图恢复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综观整个法案,最主要的是对公司内控系统的要求,主要体现在302条款和404条款。法案对公司内控系统不但规定严格,而且实施要求和指南也在相续出台,如SEC于2003年6月5日根据法案的要求颁布了404条的细化条例,PCAOB于2004年3月9日发布第2号审计准则,对公司管理层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1、302条款的要求:该条款要求由首席执行官和财务主管在内的企业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按季度和年度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予以证实)。2、404条款管理要求萨班斯法案的404条款要求,管理层在其年度文件中提供关于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的年度评估报告。四、我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一国在引进外来公司制度安排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能与本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相吻合,尤其对于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初始条件往往决定和制约了公司治理的演进路径。因此,我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一方面必须遵循“路径依赖”的基本原则和切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另一方面必须与公司治理模式国际趋同这一发展趋势相吻合。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4223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已有3430家企业完成了公司制改革,改制面达81.2%,。509家国家重点企业改制面为79.4%。1998年至2003年底,国企境内外上市490家,累计筹资7850亿元,其中境外筹资363亿美元。(一)我国公司治理的不规范做法1、国家股持股比例过大,股权分置,“内部人控制”严重。中国股市近1400家上市公司中,至少有1000家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何竣对530家上市公司的抽样调查:在全部样本公司中,最大股东平均持股43.9%,其中203家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50%,且有284家是国家股股东,占样本53.6%;其中,持股份额超过50%,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有129家,占样本总数24.3%。从总股本结构来看,有332家公司有国家股,占总样本数的62.6%,国家股和法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35.1%和27.6%。如果考虑到法人股中主要是国有法人股,则国有股比重更高。“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的特殊现象,是指由于早期的制度设计,只有占股市总量三分之一的社会公众股可以上市交易(流通股),另外三分之二非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则暂不上市交易。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2005年4月底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目前已顺利进入收尾阶段。这场史无前例的制度性变革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就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推动了中国股市从漫漫熊市向持续健康发展的历史性转折。股改中,非流通股股东(大股东)向流通股支付对价(补偿),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可获得大约3股的补偿,而非流通股股东则获得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权。我国国有企业处于一股独大地位,且大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相差悬殊。在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下,由于第一大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董事选举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相应地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公司的实际运营。这不仅与现代股份公司产权多元化要求相背离,且使得产权多元化的股东制衡机制被极大削弱。政府作为控股股东,其持股比例越大,“内部人控制”越严重。“内部人控制”是指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里,经理人事实上或法律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的决策中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从而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现代企业理论表明, 内部人控制产生与公司股权结构有关。当股权相当集中时, 不易产生内部人控制。我国上市的国有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 (国有股通常一股独大),但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惊人,根源在于所有者缺位和没有一个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必须改善公司股权结构。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1)过度在职消费。有人估算国有企业经营者这部分灰色收入约占普通职工收入的40倍以上。(2)短期业绩行为。只谋求眼前利益,在投资决策、融资决策、股利分配政策上急功近利,不顾企业长远发展,损害了出资者的长远利益。(3)工资分配冲突。不管企业盈亏状况,工资奖金照发不误。(4)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和不真实,欺骗股东和政府。(5)偷税漏税严重。(6)企业内部人利用上市机会购买“内部股”或认购证牟取暴利。(7)损害小股东利益,有的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大量拖欠债务甚至亏损严重。2、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机构职责不清,独立性不强。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除对利润分配的审议较为重视外,对关系公司前途和命运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问题,都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是出于形式,走走过场。股东大会起不到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制衡作用,难以维护股东权益和把握公司发展的方向。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理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导致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没有形成健全的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超过50%的董事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且有超过50%的董事属于公司内部的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比例偏低。同时,由于法人股比例低、公众股东分散、债权银行介入公司运作制度没有普遍推行等原因,上市公司董事会缺乏内部相互制衡机制。2001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对5075位企业经理人员问卷跟踪调查:80%以上国有企业的现职是组织任命的,非国有企业由组织任命的近30%,59.2%上市公司经理是组织任命的。3、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二元制治理结构,但监督机制不健全。按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我国的上市公司实行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对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人数是按照公司章程分配的,章程又是股东大会制定的,这样职工能派多少名监事进入监事会最终由股东决定。股东代表监事与董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大多数出自同一股东单位,他们原来就是“同僚”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不可能严格执行监察;职工代表监事都是上市公司员工,都要在公司中领取报酬,除监事角色外,在原来的本职岗位上同样接受公司执行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抬头不见低头见,这使监督职权大打折扣。从监事的教育背景分析,绝大多数的监事会成员受教育程度低于董事会成员,而且工作经历往往有限,缺乏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素养。对于董事、经理的经营失误和背信行为,监事难以判别和应对。我国股市上公司的董事会的确设有监事会,但我们只要解剖一下监事会章程和现状就会清晰看到:监事会只是个聋子的耳朵。监事会的公告几乎都是一样的:“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监事会认真旅行了自己的职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检查与监督,没有发现违犯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段文字可以打印下来,随时填个日期,拿起橡皮图章在红油泥上一摁,盖个戳就完事。且监事会主席实际是由董事长任命的,其奖惩、待遇、任免实际上都由董事说了算。既然如此,又是谁“监”谁的“事”。4、经理层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缺乏外部市场机制监督。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对经理层的激励上表现出两种偏向:一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对经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等级标准。这不能恰当地估计和承认管理人员的贡献,从而在约束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容易追求短期利益,引发怠工、“59岁现象”;另一种是由于缺乏制衡,大股东代理人身兼董事长和高层经理,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进而出现实质上是自定薪酬的情况。政府通常以年度指标作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的评价标准,这具有较大的片面性。这种缺陷有可能导致国有企业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失效,甚至产生逆反的结果。最直接是导致了经营者短期化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问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样本分析中,竟有57.3%的人认为经营者的收入和奖惩应取决于未来1—2年的工作成绩。问卷调查表明,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对自己的经济地位不满意,而对政治地位相对满意,对社会声望最不关心。一方面说明了国有企业经营者非常缺乏有效的报酬激励;另一方面说明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职业经理人应具有的声誉观念。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多数企业的经理人员都是由大股东特别是国有大股东(政府)任命,经理人通过市场竞争上岗的筛选机制尚未普遍形成,缺乏外部市场机制监督。(二)我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  从英美两国公司治理的发展经验来看,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有效运作的前提是有高度竞争的、完善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公司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小,发育程度偏低,经理人市场尚处于发育之中,多数企业的经理人员都是由大股东特别是国有大股东(政府)任命,经理人通过市场竞争上岗的筛选机制尚未普遍形成。因此,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利用“用脚投票”等外部治理机制进行公司治理的市场基础。此外,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需要以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制和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为基础,而融资制度的变迁与股权结构的变化是一个长期的演进过程。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要在短期内形成与外部治理模式相匹配的资本市场与股权结构是不可能的。因此,外部治理不能成为当前乃至将来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主导机制,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也不应成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主导目标模式。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治理主导目标模式的选择应参考以大股东监督和内部治理为主的日德模式,定位于“基于多方监控主体并存的、以内部监控为主”的治理模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再加之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小股东无力也不愿意参与公司治理等原因,导致公司控制权残缺不全,“用手投票”的约束机制失灵。因此,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塑造既有能力又有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大股东。根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原则和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能够替代原来由国家(政府部门)承担选择、监督公司经营者责任的只能是非国有法人大股东。笔者认为,应通过国有股减持等途径尽快形成有效的私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政府“三足鼎立”的股权结构,重塑新的法人治理主体,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其次,就目前我国的银企关系而言,受有关法律制度的约束,银行不能成为企业的股东;同时,在信贷约束软化背景下,银行作为最大债权人却对企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尤其是在企业经营陷入破产境地时没有相应的重组权。因此,如何从制度上保障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现行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在短期内难以发生重大变化的现实,应借鉴日本和德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引入银行“相机治理”机制,发挥银行作为企业主要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另外,从近几年日本、德国企业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出现的向“市场化”转变的趋势来看,我国公司治理应定位于以内部监控为主,但也不否认外部治理机制的监控作用,并基于公司治理模式国际趋同的现实,进一步完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外部市场体系,为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三)上证公司治理指数代码000019,简称治理指数,基日为2007年6月29日,基点为1000点。上证公司治理指数样本股243只。编制该指数的目的是鼓励和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和治理指数推出后,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可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指数基金、ETF等相关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强调公司治理质量的长期投资工具。主要参考文献:(1)35 《前沿经济理论与实践》吴淑琨、席酉民著《公司治理与中国企业改革》,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2)《哈佛商业评论》精粹译丛《公司治理》,孙经纬高晓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3)孙永祥著《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主要网站: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网》复习思考题:1、公司治理的含义是什么?阐述其主要模式。2、分析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公司绩效。3、分析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公司绩效。4、以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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