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治理与绩效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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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公司治理与绩效评价分析摘要:公司治理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改革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绩效评价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公司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支撑。通过分析目前国有公司治理框架对绩效评价的要求及现行的绩效评价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国有公司绩效评价体系的意见。  关键词:国有公司;公司治理;绩效评价    一、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框架及其对绩效评价的要求    (一)国家现行法规对国有公司治理的框架设定  我国现行国有公司治理框架是由《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规加

2、以规范,基本情况如下: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体现出资人意识。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经营决策的主体。经理是公司的辅助执行机关,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  (二)现行国有公司治理框架的特点及其对绩效评价的要求  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框架设定上基本体现的还是一种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治理思路,目前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的特点是

3、: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是通过层层代理的方式来行使的,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国家——是个虚拟的概念。  2、股东方的单边治理,其它利益相关方参与治理的力度很弱。  3、政府作为出资人,是所有权代理的一个层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是属于政府内部的职能划分,在制度上并没有根本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  4、监事会职能未能充分发挥,股东方监督比较薄弱,由于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外部监督也很有限。  在所有者虚位和内外部监督都很薄弱并且政企不分的客观情况下,对绩效评价的要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体现各层次在公司治理的职责; 

4、 2、弥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不足之处;  3、促进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在国有公司中这种目标表现为股东权益最大化。    二、我国现行国有公司绩效评价体系及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国有公司制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简介  2006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吸取了以前企业绩效评价的有益成份,反映了目前对国有企业的认识和要求,较具参考意义。该办法规定绩效评价的主体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价对象是中央企业年度绩效和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是经中介机

5、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审计过的财务会计报告,评价指标中以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的财务指标占70%、管理指标占30%,评价的目的是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公司治理角度对该办法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治理的层次性体现不充分。我国国有公司基本上已经建立了公司治理框架(法人治理结构),但实际中并没有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运作,其原因固然有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地方,但也明显地体现出计划经济下政府管企业的思路。  2、股东方监督未予体现。暂行办法通篇未提及监事会,对总会计师也只是视同企业内部人对待(与企

6、业主要负责人一起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相应地绩效评价中也就缺乏股东方监督方面的信息依据。  3、在政企尚不能完全分开的情况下,评价指标未能全面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政府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链中的一个环节,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如果不将政府的影响考虑在内,就不能非常公允地评价企业绩效,也就不能实施有效的奖惩。  4、评价结果的处理力度不够。这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充分发挥绩效评价的作用来说是不够的,一个完整的绩效评价必需是评价与激励的结合。    三、改进我国现行国有公司绩效评价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绩效评价实施应与公司

7、治理的层次设定相适应  1、规范国有出资人行为。国有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其它股东处于平等地位,必需遵循《公司法》对股东的相关规定,在股东会层面依法行使职权。在绩效评价中,国有出资人应当明确其评价的对象既不应当笼统地针对公司整体,也不应当直接针对经理层,更不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应是针对直接对其负责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程序上,首先要充分吸收其它股东方意见,形成股东会的意识,再以股东会的形式贯彻实施。在评价内容上要结合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责,体现所有权的要求,与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评价要有所区分。2、提高董事会的独立

8、性并进一步明确责权,使其能够切实地履行经营决策的职能。董事会作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行使经营权的最高权力机构,并非单纯地是股东会的附属。所以,在绩效评价中还是要坚持分级评价:股东会对董事会评价、董事会对经理层评价,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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