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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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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私法人分类理念的缺陷与修正(上)关键词:单位/公法人/公法组织/私法人/类型化内容提要:《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来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则应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后者则包括由私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类型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受立法当时的国情、民法
2、研宄状况以及立法水平等各种因素影响,《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类型在现今看来存在着诸多不足。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学术上的进步,民法学界对修正《民法通则》在自然人制度上的缺陷取得了一致意见(注:简言之,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成为特殊的自然人类型缺乏合理依据,合伙组织也不应纳入自然人范畴之中(而且早已由特别法予以规定),这些都己是定论。就此可参见如下几部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对自然人制度的设计:梁慧星主编:论我国私法人分类理念的缺陷与修正(上)关键词:单位/公法人/公法组织/私法人/类型化内容提要:《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
3、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来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则应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后者则包括由私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类型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受立法当时的国情、民法研宄状况以及立法水平等各种因素影响,《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类型在现今看来存在着诸多不足。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学术上的进步,民法学界对修正《民法通
4、则》在自然人制度上的缺陷取得了一致意见(注:简言之,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成为特殊的自然人类型缺乏合理依据,合伙组织也不应纳入自然人范畴之中(而且早已由特别法予以规定),这些都己是定论。就此可参见如下几部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对自然人制度的设计: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n年版,第20—21页;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版,第45—50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n年版,第2—3页。)。但是,对《民法通则》在法人的类型化上存在的缺陷,民法学界的讨论尚
5、不热烈,也远未达成广泛共识。本文试图从其现实根源、理论背景、实践效果等方面来揭示《民法通则》中法人类型化的缺陷,并探讨当代民法制度中法人的类型化应遵循的更加合理的法律理念。只有认识到《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理念的历史局限性,只有依据我国的当代国情与法学理论来修正私法人的分类理念,我们才能设计出合理的法人类型,才能进一步为我国未来民法典设计出合理的法人制度。一、《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理念的基本缺陷《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类型的来源可上溯至20世纪50年代我国出现的单位制度。随着新中国废弃旧法制中的法人制度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单位制
6、度初步形成,单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社会的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诸多功能。从生产功能角度划分,单位分为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通常在管理上不被视为独立的一类,被划归到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范畴。[1](P3—4,38-39)其中,企业单位可以按照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改革之初制定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本属上述各类“单位”,只不过“事业单位法人”在原名后面加了“法人”这一后缀,其他三类法人的
7、名称都省略了“单位”一词。窥此一斑可知全豹,《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制度仍然保留了单位制度的主要内容,体现为:首先,法人的分类与国务院“编制管理”核定的机构分类相一致,法人类型只是单位分类的复述;[2]其次,法人制度仍沿袭了单位体制所依赖的所有制基础,从所有制的角度来规定企业法人的主体地位(参见《民法通则》第41条第1款);最后,事业单位法人从单位向法人的转变,并没有改变以往单位体制下“业务主管部门一单位”的基本管理体制。可见,《民法通则》对法人的类型化只是照搬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单位”的类型化。但《民法通则》立法之时,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根深蒂改革大业的目标
8、也未完全明确,而民法研究也处在复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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