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法人分类理念的缺陷与修正(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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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私法人分类理念的缺陷与修正(上)关键词:单位/公法人/公法组织/私法人/类型化内容提要:《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来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则应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后者则包括由私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类型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受立法当时的国情、民法研究状况以及立法水平等各种因

2、素影响,《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类型在现今看来存在着诸多不足。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学术上的进步,民法学界对修正《民法通则》在自然人制度上的缺陷取得了一致意见(注:简言之,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成为特殊的自然人类型缺乏合理依据,合伙组织也不应纳入自然人范畴之中(而且早已由特别法予以规定),这些都已是定论。就此可参见如下几部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对自然人制度的设计: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1页;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5-50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

3、则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但是,对《民法通则》在法人的类型化上存在的缺陷,民法学界的讨论尚不热烈,也远未达成广泛共识。本文试图从其现实根源、理论背景、实践效果等方面来揭示《民法通则》中法人类型化的缺陷,并探讨当代民法制度中法人的类型化应遵循的更加合理的法律理念。只有认识到《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理念的历史局限性,只有依据我国的当代国情与法学理论来修正私法人的分类理念,我们才能设计出合理的法人类型,才能进一步为我国未来民法典设计出合理的法人制度。一、《民法通则》中法人分类理念的基本缺陷《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法人类型的来源可上溯至20世纪50年代我国出现的单位制度。随着新中

4、国废弃旧法制中的法人制度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单位制度初步形成,单位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社会的组织形式,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诸多功能。从生产功能角度划分,单位分为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通常在管理上不被视为独立的一类,被划归到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范畴。[1](P3-4,38-39)其中,企业单位可以按照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是全民所有制单位。8改革之初制定的《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本属上述各类“单位”,只不过“事

5、业单位法人”在原名后面加了“法人”这一后缀,其他三类法人的名称都省略了“单位”一词。窥此一斑可知全豹,《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制度仍然保留了单位制度的主要内容,体现为:首先,法人的分类与国务院“编制管理”核定的机构分类相一致,法人类型只是单位分类的复述;[2]其次,法人制度仍沿袭了单位体制所依赖的所有制基础,从所有制的角度来规定企业法人的主体地位(参见《民法通则》第41条第1款);最后,事业单位法人从单位向法人的转变,并没有改变以往单位体制下“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基本管理体制。可见,《民法通则》对法人的类型化只是照搬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单位”的类型化。但《民法通则》立法之时,我国的计划

6、经济体制尚根深蒂固,改革大业的目标也未完全明确,而民法研究也处在复苏阶段,所以《民法通则》对法人的类型化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与我国民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化而越来越暴露出其历史局限性和诸多缺陷。在笔者看来,其中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在法人的分类理念上,并没有科学的法律原理的指导。质言之,在《民法通则》的立法时期,我国法学界依然奉行列宁的论断——“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3](P587)——为圭臬,包括佟柔先生在内的一代学人并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进而根本上否定民法的私法性质(注:代表性的观点可参见陶希晋:《论我国民法

7、的指导原则》;佟柔:《我国民法科学在新时期的历史任务》,载陶希晋主编:《民法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8、19-20页。)。据此可以断定,《民法通则》的制定者也就更没有公法和私法以及公法人和私法人相区别的观念,更不可能在此等观念的指导下精心设计本属于私法领域的民法中的法人类型。这样,在没有认可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没有全面理解法人制度的前提下,缺乏公法人理论和制度的依托,《民法通则》就将本应在公法人与私法人这一基本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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