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理由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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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议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理由和法律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理由和法律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理由和法律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合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知识方面的理由,不可能与旅行社进行过多的讨价还价活动,从而造成格式合同条款向旅行社利益倾斜。  (三)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某些“文字游戏”  某些旅行社会在旅游格式合同中加入一些模糊的词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对旅游格式合同中关于保护旅游者权利的一些条款进行弱化,通过含糊【摘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格式合同的订立越来越呈现出形式简单、方便高效的特点。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合理规制,

2、使消费者在合法与公平的前提下进行旅游活动,不仅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因而有必要加以规范和制约。本文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旅游格式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理由,并对旅游格式合同的规制途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旅游合同;格式合同;规制途径  一、旅游格式合同的概述  (一)旅游格式合同的概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订立的合同就被称为格式合同”。有此可知,旅游格式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单方出具的为方便重复使用而事先确定的,未与旅游者

3、协商的条款,并将此签订入合同中。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  关于旅游合同的性质,学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观点有买卖说、委托说、承揽说等,其中,支持承揽说和混合合同说的学者居多。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信和即认为,“旅游契约以其性质为特种之承揽。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也认可旅游合同为一种综合服务的承揽契约德国的早期法院将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为承揽合同,并且修订进《民法典》。另外,承认混合合同说的王泽鉴认为,“鉴于旅行给付具有包括运送、住宿、餐饮、导游、参观项目等内容,在‘台湾现行法’上似可将旅行契约定性为类型结合的混合契约”。学者黄越钦也认为,旅游契约由数项法律关系综合而成,并非一个独

4、立的法律行为。《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立法上将旅游合同归入在承揽合同一节之后的,有意图将其定位特殊的承揽合同。  综上所述,旅游合同不能归入现有的典型合同之中,应是一种新型的合同。在目前我国合同法未将旅游合同有名化之前,笔者赞成混合契约说。混合契约说是指非契约的联合,而含有相当于两种以上的典型契约之全部或一部之单一契约。  二、旅游格式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理由  (一)旅游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  目前不少旅行社都会采用一些不平等的条款来减少或转移经营风险,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的不平等。例如,某旅行社在《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中的补充条款中加

5、上“出现自然间(单男或单女)由旅行社视情况安排加床或由提出住单人间旅客补交房差”。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不应强迫消费者补交房差,应由旅行社与宾馆协商解决。因此,旅行社在格式合同中事先拟订的“出现自然间要补交房差”条款,无疑是减少旅行社自身义务,损害旅游者权益。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签订过程不够规范  旅行社所制定的旅游格式合同条款,是经过专业人员仔细研究、反复论证后拟订的,将旅行社的义务和责任限定在最小范围内。虽然按照目前的行业惯例,各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应该用旅游局所制定的具有标准格式的合同规范版本,但如果旅游局所提供的旅游格式合同条款并不能满足旅行社的要求,旅行社

6、则完全可以以标准合同不能满足特殊交易的理由,不采用标准合同或利用备注条款绕开标准合同。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信息与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理由和法律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知识方面的理由,不可能与旅行社进行过多的讨价还价活动,从而造成格式合同条款向旅行社利益倾斜。  (三)旅游格式合同中存在某些“文字游戏”  某些旅行社会在旅游格式合同中加入一些模糊的词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对旅游格式合同中关于保护旅游者权利的一些条款进行弱化,通过含糊其辞、易产生歧义的用语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身权利并减少义务。例如,在约定旅游时间的条款中,旅行社美其名曰“XX胜地五日游”,但却夜晚出发清晨返回,行程

7、无形中被缩水两天。  此外,在某些条款中,旅行社使用的专业术语往往给缺乏相关知识的旅游者造成理解上的障碍。当格式条款的制订者不遵循诚信原则,未给旅游者做明晰说明时,旅游者极易带着误解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当制订或审核格式合同的主管机关难以超脱狭隘的部门利益时,其制订或审核的合同文本就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三、旅游格式合同的规制  (一)以旅游立法来明确旅游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现行法律中有关旅游合同纠纷的规范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加快立法步伐。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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