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当复议(核)法律监督的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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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不当复议(核)法律监督的实证不当复议(核)法律监督的实证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不当复议(核)法律监督的实证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复议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是由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托,在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形成的一种互动关系。[1]刑事诉讼法直接将其表述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0条关于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捕决定有误时提请复议(核)权利的规定,便是检警双方互相制约的具体体现。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第90条关于机关提请复议(核)权利

2、的设置符合权力制衡的模式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的正确行使。  下文以机关提请复议率过高为研究对象,以诉讼监督为视角,详细分析论证检察机关能否对机关的不当复议进行诉讼监督以及如何进行监督。[2]  一、不捕案件复议(核)的目前状况分析:以F基层院为例  不当复议(核)法律监督的实证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一)提请复议率高但质量较低  1.不捕案件复议率高。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三项重点”工作,该省检察机关不捕率大幅度上升。F院也不例外,其不捕率由2009年的9.64%上升至2010年的13.13%

3、,再到2011年的22.4%。同时,与全省不捕案件复议率下降趋势相一致,F院不捕案件复议率从2009年的46.30%下降至2010年的35.38%,再至2011年的32.1%,但仍在该省所有基层检察院中位列第一。  2.复议案件类型主要是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理由主要有三种: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三年来F院不捕复议案件类型主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无逮捕必要”两种,占到复议总数的80%左右。  3.提请复议案件质量较低。一方面“维持/转变”情况,三年来F院的74起不捕复议案件中,只有1起案

4、件经过复议改为批准逮捕,其余均维持原不捕决定。23起不捕复核案件中,上级院均支持该院不捕决定;另一方面诉讼进展情况,“不构成犯罪”不捕:撤回起诉1件,绝对不诉2件,自行撤案7件。“证据不足”不捕:自行撤案21件,补充侦查后起诉(判刑)17件,存疑不诉4件。“无逮捕必要”不捕:判缓刑17件,相对不诉3件,撤回起诉2件。  (二)机关不当复议(核)的具体体现  高复议(核)率的背后,反映的是机关在复议权的运用方面存在诸多理由,不当运用、滥用的情形较为突出,具体表现在:  1.对某些犯罪的构罪要求认识明显误解。以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为例,非法采

5、矿罪要求行为人“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即相关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开采是本罪成立的前置程序。[3]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人在非法采矿的过程中,从未收到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的命令。但机关却将国家在河边设立的警示牌视为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的命令,存在混淆抽象行政行为(设立警示牌)与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停止开采)的常识性错误。  2.侦查取证不到位、未及时取证。以闻某某非法行医案为例,2010年6月至7月间,犯罪嫌疑人闻某某在其住处,自配药酒与他人一同使用,均感觉效果良好。被害人杨某某参与治疗后死亡(2010年7月5日)。虽然法医鉴定被害人生前使用药酒

6、中含有雷公藤成分,与死者死亡符合雷公藤中毒特征的尸体检验结论相一致,但由于机关侦查取证不到位、未及时调查取证,致使法医鉴定的药酒是否为闻淑荣提供给被害人的药酒这一关键事实存在合理怀疑。  3.将一些轻微案件犯罪化处理并要求逮捕。以常某某盗窃案为例,嫌疑人常某某(未成年,聋哑人)在某地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5元。考虑到嫌疑人的特殊身份以及盗窃数额较小且为初犯的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但机关却坚持认为应当逮捕。  4.取证形式不合法。

7、例如,在张某某、王某超涉嫌非法罪一案中,机关没有将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机关刑事证据,也没有就案件中、合同等书证的予以说明,以致影响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和证明力。对此,承办人曾专门联系侦查人员进行补正,但机关没有补正。最后,该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5.将复议(核)作为转嫁矛盾的借口。机关在提请复议(核)最常说的话就是:复议(核)是我们的一项权利。但经深入了解,行使权利也是分情况的:被害人不满意处理结果的,基本都要复议;当事人没有意见的,可复议可不复议。  可见,在机关频繁启动复议(核)程序的背后,是复议(核)案件质量普遍不高的现实。这反映

8、出机关在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时,往往对其进行消极牵制,以至于不当运用甚至滥用复议(核)权[4]的情形较为突出。检察机关应对此进行法律监督。  二、对机关不当复议(核)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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