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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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摘要】行政复议是一项行政行为,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合法的权益造成损害时而采取的一种维权措施,在我们生活中,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时如有人对自己人身攻击触犯刑法时,都会采取司法维权,也就是诉讼,那么为什么行政行为的维权可以有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呢?这是不是一种不规范或是一种功能重叠呢?本文将浅谈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进而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关键词】行政复议;司法性质一、行政复议的含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

2、出处理决定的活动。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是当一个行政具体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该行政具体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的时候采取的一种维权手段,行政复议的产生先决条件是相对人认为权力受到行政具体行为的侵害,并且提起巾请,才能开始复议程序。在这一点上我要说的是,行政具体行做出以后必须向相对人申明复议的权力才能够保证行政行为的完全合法公平性。行政行为的产生是为了解决某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Z间的争议的。当然其中的争议必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民事或者其他争议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接管范畴。行政行为大部分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争议双方其中某一方承当解决争议的权利,而是交给第三方的

3、人來做出公平的裁决,这一点很明显的体现了行政法作为控权法的特点。二、为什么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是国家意志的象征,承载着人们赋予的权利,行政作为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必然有其强制性和执行性。人民赋予其权利去对国家、社会申务进行各种管理控制等,是一种权利的高度集中。如此集中的权利的限制则诞牛了行政法,行政法作为一种控权法,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而复议则是一中监督一种管控。行政法又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其行政法律渊源的多与杂直接导致了其复杂性,其设计的领域的广泛直

4、接导致其实践性。因此在运用行政法处理行政过程中往往要比刑事行为困难的多。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伴随着很多的材料,事实,证据也十分繁琐,过程也相当的长,做主要的是法院还要与行政机关与原告相互沟通,才能将案件养清楚。并且行政原则不止包括•行政法治原则还包括•行政合理性原则,而在司法中大部分情况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当然并不是说行政法不法治,其恰恰是应对复杂的行政环境为了不影响法律的根木而对控权法的一种补充。行政复议的产生直接简洁了这些问题,进而大大提高行政公民、法人、组织的维权效率。三、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复议机关以独立于争议双方当事人Z外,同时与屮请人、被屮请人发生法律关系,

5、类似于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在进行行政复议的时候往往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巾请,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机人民政府或者该行政机关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中请;一般情况下,如认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认为派出机关的行政具体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利益则应该向派出机关的设立单位屮请复议;如认为派出机构的行政具体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利益则应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设立部门的本机政府申请复议;认为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向管理该组织的部门申请复议;认为共同行政的行政主体的具体行

6、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向他们的共同上级政府申请复议。当然有特殊情况,比如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在本级复议。当行政主体被核销时则应该向继续行使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提起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好处不只是第三者的无私性,并且有监督其行政的成分在里面,内行看内行,容不得半点虚假的成分,增加了公正。(二)行政复议其内容和本质是解决争议,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即具有司法性质。这一共同点可见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是十分强的,当然这并不能说可以直接用司法来替代复议。上文已经提到了行政本身具冇的复朵性质,对于行政合法

7、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远不是法律中的那么简单,司法对行政T作情况的不了解往往会浪费大量时间调查,并且有些时候还可能会出现误判的情况。而行政复议则不同,行政复议则像内行人看内行人,行政的上一级机关检查下一级机关时往往一针见血,因为他们本身就会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环境、实践尺度、方针路线等都有很清晰的认识,可以说是一接手就上手。因此虽然都是解决争议但是行政复议的优势是行政诉讼不可替代的。(三)行政复议所适用的程序比较严格、正规,接近司法程序。虽然行政复议有优点,但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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