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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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概述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概述(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涵义的界定所谓行政复议司法化,是指在坚持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效率性的同时,吸收和借鉴司法程序的某些原则和做法,并使两者有机结合,从而使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行政复议司法化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行政复议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性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组织应该具有的相对独立性,行政复议活动不受任何外来干预,由复议人员依法独立作出决定,以保证复议过程的公正性。即使在复议组织内部,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也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任职保障,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决定。由于行政管理领域的差别和对行政

2、专业性要求的不同,行政复议组织的组织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既可以是政府部门内设的复议机构或者独立委员会,也可以是政府部门外设的独立委员会或专门裁判所,还有可能是专门的行政法院。不论其组织形式如何,行政复议组织均有体现其相对独立性,也要体现其专业化特点。2.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公开性其次,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具有的公正性与公开性,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公开进行,并保护参与人的复议申请权、平等参与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质证权、律师代理权等权利以及对行政复议结果的司法上诉权。为了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制度在效率上的优势,根据行政管理的特征和案件的不同类

3、型,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可以体现多元化的特征,既可以是正式的公开审理,也可以采用非正式的简易程序甚至书面审理程序。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并不等于繁文琐节。即使是简易程序,只要设计科学,也完全可以符合公正性和公开性的要求,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结合。3.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准司法效力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结果应该具有的准司法效力,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复议决定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要求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复议决定尊重,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和降低争议解决的社会成本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必然结果。如果经过严格的复议程序所得出的结论在后续的司

4、法程序中得不到任何尊重,由普通法院重新进行全面审查,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会影响对专业性问题的专业判断,倒过来影响行政复议工作[1]。如果复议组织与程序没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很难保证复议结果的公正性,甚至整个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就根本谈不到司法对它的尊重问题。(二)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模式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模式。这三种模式本身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相互吸收、相互补充的。所以,这三种模式只是一个区间之中的三个点,在它们之外,还有众多的区间或结合形式可供选择。1.行政法院模式行政法院模式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最为彻底的改

5、革,它需要合并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废止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基础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在我国采有行政法院的模式,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首先它符合我国的大陆法的传统;符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利于减少普通法院权力过大导致的专横与腐败等。不过,以我国现阶段的背景,这种方案实施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推行了近十五年的时间,各方面都己经按这种设置运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突然之间如果要对这个体系加以如此之大的变革,可能在观念及制度方面都会存在相当大的阻力。而且规模如此宏大的制度变革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冲击,从而加大了方方面面的不

6、确定性,因此这种改革在现阶段应该很难实际推行。2.双轨制模式双轨制是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改动最小的模式,它是在基本维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在少数特定的领域(如税务、知识产权等)率先引入独立机构或独立裁决机构,与现行的行政复制度并行发展。随着条件的成熟,再逐步扩大这种领域的范围,从而最终实现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地位。这种形式的改革符合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改革制度设计多样性的要求,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进行不同形式的试验,探索多样性的制度安排,避免一刀切所固有的各种缺陷。3.司法化模式司法化模式是处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的一种改革模式,既不是全盘激进的改革,也不是漫长

7、的单个领域的逐步演变,而是以复议制度的司法化为目标,对现行的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系统的联动改革,以增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如增加复议机构外部独立委员,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实现复议机构的独立等。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与行政法院模式比较,既可以避免剧烈改革所造成的冲突与对抗,又可以理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使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各自发挥更大的作用;与双轨制比较,司法化模式的改革目标更为明确,进程更容易掌握,由此可以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尽快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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