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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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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一、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以冰岛政府申请破产为首的欧洲各国主权债务危机更是挥之不去的阴霾。在这期间,深受其害的不仅是各国政府、大型银行、专业投资机构,更有脆弱的金融消费者。这场金融危机使多数国家意识到,不仅要加强金融机构监管,还要建立有效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存在着大量的法律和制度空白,然而金融消费纠纷每年逐步增多却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据上海市消保委2008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年上海市两级消保委公受理金融类
2、消费投诉513件,同比増长28.89%,其屮包括银行和保险的5类金融服务成为焦点。2010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电话推销、官网和宣传页上声称鸿康(A款)保险为存款,误导消费者。销售人员推销过程中多次误导,避重就轻,只谈最近几年的收益,没有风险提示。消费者咨询退保费用时,保险公司并未说明退保会发生费用,而当消费者投入客服推销的“储蓄计划”后,才得知自己存的钱其实是买了一份保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所“存”的钱缩水70%。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其他权利的棊础,种种侵犯知情权的行为使金融消费者遭受了
3、巨大的损失。实际上,金融交易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更强的特点而更容易形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金融消费荞给予专门保护,不但具有对一般消费者单独保护的全部理由,更有金融业本身的特点所反映出来的个别理由。然而FI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立法和专门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纠纷往往是由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解决,而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要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另一方而又要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这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往往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尚未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对金融消费者民事权利的规定散落
4、于各个金融监督机构出台的行政规章之屮,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往往是从规范金融机构的角度制定政策,并没有从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出发来制定法规规章。鉴于此现状,2012年7月屮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考司法保护司,旨在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然由于各部门利益之争及学术界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宄尚未成熟,金融消费荠民法保护之路艰辛而漫长,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维护金融消费者民事权利,是公平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的体现和升华,建立金融消费者民事法律保护
5、机制,不仅关乎T•万家庭的“钱袋子”,还关乎整个国家的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对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提高金融安全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一)国外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研究现状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英国经济学家Micheal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任务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
6、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他进而提出,应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作出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专业化监管职能。次贷危机的爆发,再次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研宄推向高潮。初期,有很大一部分文献从不同角度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与必要性进行了探讨。一般认为,消费者的非理性、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是需要监管当局提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原因,但在这一段时期,尚未有文献进一步说明什么样的具体实施方案才能有效进行金融监管和消费者保护。Budnitz提出金融领域中的消费者仲裁与传
7、统商业领域中的商家与消费者纠纷的仲裁存在一定的区别,由于金融产品及其运作更具有专业性,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对相同事物可能不只有共同的认识和判断标准,如果在缺乏对仲裁机构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仲裁机制就会出现系统性缺陷,从而影响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效果,而正式的法律诉讼机制则更有利于实现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和对问题的纠正。Briault则从机构设置的角度回答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方式的问题,通过对FS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署)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析,说明单独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利于实现监管上的规模效率,可以更有效率地将有限的资源分配
8、到不同的被监管企业和不同的金融活动中去,从而确保消费者保护、维持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和减少金融犯罪等监管目标的实现。根据这些理论,美国成立了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一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然而一些学者提出,以消费者保护作为对金融企业和金融产品进行政府监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另有一些学者对以美国为代表的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批评,他们认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松懈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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