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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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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话《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作者关键词:犯罪构成/去苏俄化/社会危害性内容提要:断言“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改造而来”,是依靠想象的力量所作出的伪判断;在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并不乏评价要素,也没有将事实要素与评价要素混为一谈,只不过同德国殊路而已;德国与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特点在于便于司法操作,极具实践品格;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中仍有存在的价值,讨论它不能脱离刑法的规范。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前苏联移植过来的,并被本土化了。最近,有的学者主张“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这里所说的刑法知识去苏俄化
2、,不是一般的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而是指作为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核心内容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所依据的方法论的去苏俄化。这显然是要推倒重来。这决不是一时冲动地“呐喊”,而是严肃思考的结果。如何看待这一学术主张?笔者认为,该主张既反映出试图摆脱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的决心和引进“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体系的强烈愿望,同时也可以看出,该学者对苏俄犯罪构成理论有不少误解、误读的地方。在刑法科学中,最有希望的生长点之一就是同行之间产生的意见分歧。基于这样的考虑,我愿意就这一理论问题与该文开展对话。一、苏俄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否是对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理论改
3、造而来该文对此的回答是非常肯定的,“苏联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改造而来,两者之间存在渊源关系。”[1]“在这一改造过程中,存在着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同时也将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改造成为耦合式的逻辑结构,这对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性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①笔者认为,这个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合理想象”,并不成立。我们知道,德国的“递进式的逻辑结构”体系形成于20世纪初,它的创始人和奠基者是贝林格,其标志是1906年出版的犯罪的理论(贝林格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他的构成要件理论)。而以主客观相统一为特征的“耦合式的逻辑结
4、构”理论在这之前就业已存在。笔者的根据是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俄国一些刑法学者的论述。A·特拉依宁在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写道:不能不指出,在俄国的著作中,却把犯罪构成作为主、客观因素的总和,作了比较深刻的论述。如别洛格里茨·科特里亚列夫斯基教授在1883年到1903年期间讲课用的讲义中指出,“所谓犯罪构成,就是那些形成犯罪概念本身的、内部和外部的突出的特征或条件的总和。”在更早以前(1875年),A·季斯嘉科夫斯基教授就有这种看法[2](P.17)。A·季斯嘉科夫斯基的这种看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A·特拉依宁没有讲,我想在这里作点不算多余的补白。
5、A·季斯嘉科夫斯基在基辅大学的讲义中指出:“犯罪构成称之为极其重要的、不可缺少的诸要件,缺少这些要件或缺少其中的一个要件就不能形成犯罪”[3](P.265)。依照季氏的看法,这些极其重要的、不可缺少的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或者犯罪的实施者;2.实施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或对象;3.主体对犯罪行为所持的意志态度或者他的内心活动;4.行为本身及其结果或者主体的外在活动及活动结果。季氏认为,这四个要件作为类概念,是每个犯罪所固有的。其中,客体是指实施犯罪所指向或控制的对象。它包括人及其权利、社会上有生命的东西(人)所建立的规章制度;物,物成为客体是因为人对它拥
6、有占有权或者对物的拥有,无主的物不能成为客体;动物或家畜,它们具有客体性质是因为其同人和人的需要有关;某种信仰、思想制度等[3](P.280-282)。看来,A·特拉依宁的描述是可信的。A·季斯嘉科夫斯基确实把犯罪构成看作是“主、客观因素的总和”,只不过他没有严格区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在季氏那里,犯罪对象实际上也是犯罪客体。20世纪初(1906年以前),俄国著名刑法学家H·塔甘采夫把犯罪构成界定为“犯罪行为所固有的要件的总和”。他所说的犯罪行为固有的要件,是指行为人(主体)、客体以及行为的外部方面和内部方面。不同于季氏,H·塔甘采夫对犯罪客体与犯
7、罪对象已作了区分。他认为,“客体是准则或法的规范,即在主观权利范围内获得保护的生活利益所体现的准则或法的规范”;而犯罪对象则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具体物,如钱包等[4](P.394-395)。以上理论史实表明,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俄国的主流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说明行为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对此日本学者上野达彦也予以承认,他说,“革命前俄国刑法学者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明显不同于德国刑事古典学派的构成要件的客观结构论……。”[5]应当指出,这个时期的俄国犯罪构成理论尚处在形成阶段,与其说它已经成为一个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如说还只是一个草案。
8、而这一时期的德国,“递进式的逻辑结构”的犯罪论体系尚未确立,更谈不上占主导地位。现在的问题是,为何俄国学者致力于建构主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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